把保护创新摆在更突出位置

把保护创新摆在更突出位置

——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

编者按:加强对创新的司法保护,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重大理论问题。点燃万众创新之火,亟须发挥司法的引领和带动作用,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提高效率,为保护创新提供优质、公正的服务。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企业创新离不开强有力的司法保护。刚刚审议通过的“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必须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国家还制定实施了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和意见,出台了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措施。司法在保护激励创新中扮演什么角色?如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的独特作用,提高创新保护的有效性和及时性?如何为企业创新创造公平的司法环境?记者日前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第一巡回法庭庭长、二级大法官刘贵祥。

记者:司法是保护创新最有效、最权威的手段,知识产权司法是创新的重要制度基础。如何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让企业愿创新、敢创新?现行司法保护存在哪些短板?

刘贵祥:“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着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持久动力。知识产权是科技创新成果的法律体现,是企业和国家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应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激发全社会创新动力、创造潜力和创业活力的独特作用,更加重视对商业模式创新的保护,更加重视对创新环境的维护,更加重视创新保护的及时性。在这方面,人民法院大有作为。

比如,优化知识产权保护“双轨制”,发挥司法保护主导作用。我国对知识产权实行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双轨制”,是基于初创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时的国情,这一制度30多年来很好地保护了各种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这一制度也显露出标准不一等弊端。2008年6月5日,国务院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知识产权上升为国家战略的同时,将“加强司法保护体系”“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作为战略重点之一。司法保护具有稳定长效、明确规则、终局权威的机制优势,知识产权权利人已经日益把司法保护作为维护权益的最值得信赖的途径。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逐渐增多。据统计,去年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已经是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件数量的两倍。司法保护已经无可置疑地成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护其权利的主导性渠道。

记者:“试点”是有效深化改革的“试验田”,对一些矛盾问题多、攻坚难度大的改革创新,先进行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全面推广,很有必要。在保护和鼓励创新方面,应如何更好发挥“试点”的作用?

刘贵祥: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2015年底,三家知识产权法院相继设立并运行。中国知识产权法院的成立,是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述《决定》的明确授权,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知识产权法院对专业性较强的技术类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有利于统一对此类案件的裁判尺度,对科技创新给予更精准的司法指引。

改革没有止境。推动知识产权法院落实法官员额制、司法责任制等司法改革措施的同时,应进一步抓紧完善知识产权法院各项诉讼制度,积极探索符合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规律的专门化审理程序和审理规则。特别要抓紧研究制定技术调查官制度,科学规划其选任、任期、员额等制度,尽快配置到位,充分发挥其在技术事实查明中的专业优势,提高技术类案件审理质量。积极合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临时措施的制度效能,妥当有效采取保全措施,依法满足权利人迅速保护权利、获取证据的正当需求,切实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便利性和有效性。积极研究和推动建立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高级法院,作为专利等技术类案件的上诉管辖法院,有效统一裁判标准。深入总结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三合一”改革试点经验,完善工作配套机制,形成保护合力。

记者:公平公正是最好的市场环境。“十三五”规划纲要也强调,要营造激励创新的市场竞争环境。在营造公平市场环境尤其是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合法权益和创新动力上,司法系统可以有哪些作为?

刘贵祥:创新离不开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也曾提出,“发挥市场竞争激励创新的根本性作用,营造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强化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对创新的引导,促进优胜劣汰,增强市场主体创新动力”。这些重要要求都深刻揭示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与促进企业创新之间的内在关系。人民法院将通过依法公正审判,平等适用法律,平等保护各地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发挥司法规范引领作用,推动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重点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是始终牢固树立平等保护理念,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司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非公有制经济创造公平的法治环境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人民法院坚持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的诉讼地位与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与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妥善化解民营企业等经济主体投资经营纠纷,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严格依法采取司法措施,防止因采取措施不当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和创新动力。最高法院还于2014年底专门出台了《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指导各级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职能作用,为非公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是及时受理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案件,依法制裁各种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严格追究违法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例如,被称为“3Q”大战的奇虎公司诉腾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是互联网领域两大领导企业之间的反垄断纠纷,在国内外广受瞩目。最高法院二审判决在该案判决中首次明确了互联网领域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分析原则与方法等重要裁判标准。有评论指出,该判决为世界范围内的互联网反垄断的裁判树立了一个标杆,将在国际上产生重要影响。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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