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位专家学者谈企业债务重组出清:债转股,如何“转”出一片新天地(2)

三位专家学者谈企业债务重组出清:债转股,如何“转”出一片新天地(2)

法律支持需更为全面

《商业银行法》禁止商业银行直接从事股权投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也对被动持股设置了惩罚性的风险权重。如果进行债转股试点,是否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周文渊:要推进市场化方式的债转股战略,必须完善一些法律法规。比如,按照《商业银行法》现行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投资非银行企业,不能直接持有企业的股票。银行持有任何工商企业股权将面临高达1250%的惩罚性风险权重,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此类投资风险权重可降至400%。

名不正则言不顺。当务之急,必须从法律的角度,更加全面、严谨地赋予商业银行参与债转股的合法性。同时,在债转股过程中,要避免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制度规定和统一的实施细则,而产生道德风险。

张明:债转股具备实施的法律基础。《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以上法规框架并未对债转股的实施对象进行限制,因此可以广泛适用于不良及正常资产。

虽然《商业银行法》禁止商业银行直接从事股权投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也对被动持股设置了惩罚性的风险权重。但银行通过旗下的股权投资机构代为持股就可以合理规避。比如说,商业银行可以先在境外设立下属直接投资机构,再由该机构在国内设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目前,许多拥有境外机构的大型商业银行均已设立股权投资机构,为涉足股权投资做好了准备。

债务重组应有序出清

为什么要在当下试点债转股?债转股能否解决目前存在企业债务率和杠杆率高的问题?其对银行逐渐上升的不良贷款率又将带来哪些影响?

彭文生:此前积累的企业债务问题不断凸显,成为抑制经济增长、扩大金融风险的重要因素。债转股作为有序的债务重组方式,是有效解决上述问题的重要手段之一。

目前,国际上存在着两种极端的债务重组出清方式,即危机式的无序出清方式和久拖不决的出清方式。我国目前所走的则是第三条路,即有序出清的道路。由于体制方面的原因,很多债务问题仅依靠市场本身难以解决。因此,早在去年,政府就已经开始进行一些有序的调整。如对3万亿元的地方政府债务进行了置换,使得大量地方政府负有偿还义务的企业债务得以削减,而此次债转股则是进一步的举措。

债转股能够降低杠杆率,减轻企业财务负担,有利于实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加速银行风险释放和资产处置。长期看,也有利于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和金融稳定,有利于完善融资结构、促进混合所有制发展。

周文渊:宏观上,债转股是降低企业债务率的重要途径。企业债务问题从2013年开始显现,当时采取了较为偏紧的去杠杆措施,但是债务率下降并不明显,2014年至2015年政策有所调整,债务率继续上升。根据统计,目前政府(含地方政府)债券率在60%左右,企业债务率在150%左右,主要工业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60%。债务状况还给经济带来潜在的系统性风险,一旦短期流动性出现紧张,信用违约的问题可能会较多出现。如何降低债务率,是目前政府在稳定增长之后急待需要解决的问题。

同时,债转股可以适当降低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目前商业银行是国内最大的债权人,近两年来不良贷款率已经迅速提升。截至2015年年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上升至1.67%。要减少不良率,商业银行需采取措施确保坏账不出现大规模集中爆发。而在当下的经济环境下,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必然带来一定的信用违约压力。通过将一些潜在的不良债务转换为权益,可以短期内降低不良率,确保企业在困难时期平稳过渡。另外,推进债转股还有利于加快从债权融资向股权融资的转型,提高市场整体效率。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