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保障公民财产权是最大的民生(2)

王利明:保障公民财产权是最大的民生(2)

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是否收费的问题,《物权法》确实采取了回避的态度。在讨论这一问题时,争论十分激烈,后来《物权法》最终回避了这一问题,没有作出规定,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该问题关系到广大群众切身利益,需要慎重对待;另一方面,从当时的情况来看,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的情况还很少,问题还不突出,仍有时间对此问题作进一步深入研究,然后在此基础上做出科学合理的规定。另外,也有不少人认为,“国不与民争利”,如果将来国家富裕了,是否还需要收取过高的土地出让金都不确定,更何况延期费用的收取?但是,现在许多地区出现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的现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收费问题也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问题日益突出,这一问题成为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对此,立法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回应,尽快针对收费制定相关规则,这有利于消除对《物权法》相关规则的误解,全面贯彻执行《物权法》。由于《物权法》属于基本民事法律,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收费问题也涉及老百姓的基本财产权利保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相关规定,或者授权国务院做出相关规定,这有利于确立一个全国统一的规则,各地不能自行其是,制定过高的收费标准损害公民的财产权。

《物权法》第149条本来是为保护老百姓财产权而设,收费过高会使立法效果大打折扣。房屋是每个公民的基本财产,对于绝大多数公民来说,公民的房屋也是公民的安身立命之本,其居住的房屋可能是其终身的积蓄,保护公民的房屋所有权就是保护公民的基本财产权、居住权和基本人权。什么是“民生”?最大的民生就是公民的财产权问题。公民的财产权问题解决不好,就不可能真正解决好民生问题。老百姓购买商品房之后,取得了无期限的房屋所有权,但由于其只享有一定年限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以后,如果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一同返还给国家,则买受人的房屋所有权将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物权法》第149条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保护老百姓的居住权、财产权,因此,全国人大制定相关规定或者授权国务院制定相关规定时,即便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需要收费,也不应当收费过高。如果把续期收费的标准制定得过高,甚至与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等同,老百姓可能交不起续期费用,这相当于变相剥夺了老百姓的财产权,显然违背了《物权法》保护公民财产权的立法目的。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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