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僵尸企业”难题(2)

破解“僵尸企业”难题(2)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所副所长张永伟一席谈

政府和市场应各负其责

记者: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政府应该扮演什么角色?如何依法依规稳妥推进?怎样更好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

张永伟:在解决“僵尸企业”过程中,一定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一个情况是,划定“僵尸企业”时政府不要大包大揽。中央已明确了相关政策思路,下一步需对实施中的一些现实和具体问题进行更深入研究:如政府如何认定“僵尸企业”,哪些是政府要重点处置的对象,用什么办法来处置“僵尸企业”。从过去处理过剩和落后产能等的情况看,如果对“僵尸企业”划定过宽,很容易让一些本来可以依靠自身力量调整过来的企业一下子被贴上“僵尸企业”标签,导致自我调整中断。如果政府在处置过程中大包大揽,行政主导色彩过重,或者过度迁就企业,就很容易被企业绑架,结果是政府出了钱,企业却不停地要求加码,最后解决不了什么大问题。在市场出清过程中,早期宜先从窄划定“僵尸企业”,防止政府大包大揽,防止把市场包袱变成政府包袱。政府工作的重点要以大僵尸为主,对多数长期亏损且盈利无望的中小企业,主要是民营企业,其退出要更多地依靠市场机制,不宜将之纳入需要政府帮助处置的“僵尸企业”名单中;对通过给出路、给政策就有希望调整的企业,不宜将之作为政府帮助处置的“僵尸企业”。很多陷入困难的企业如果能改革内部机制,或者进行重组,进行资产变现,进行内部减员增效等,这些都有可能使企业迎来新的发展机会。之前很多企业不愿这样做,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不到不得已的时候下不了决心,现在倒逼其改革的时机到了,政府就必须利用外部环境形成的压力逼着这些企业转型、改革,甚至自生自灭。不能因为政府过早出手,让这些企业再生幻想。对大集团内部自有的“僵尸企业”,应主要依靠集团自己来解决,不应推给政府。

同时,要认识到,即使是对“僵尸企业”,或者是过剩产能,依照物权法也不能政府想关就关。若要让其退出,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依法,要点之一是完善和落实破产法,强化破产机制,让企业通过破产方式退出;要点之二是完善劳动合同法、担保法等,建立与当前转型发展需要相适应的劳动关系,从源头上治理金融扭曲。依规,就是制定以外部性要求为主的各类行业和企业标准,包括技术、环保、安全、能效、质量标准等,尤其是环保、能效、安全这三个外部性效应明显的标准应成为依规淘汰落后和“僵尸”的主要手段。更为重要的是,要公平执法,让所有企业都平等地遵守这些标准,不达标者坚决退出。

政府与市场不是替代关系,而是互为补充,互为条件。在处置“僵尸企业”中,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是为让市场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当前工作的重点应为建立市场化退出机制创造条件,努力构建“保底线、可流动、再就业”于一体的企业退出保障体系。保底线,就是政府要对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基本保障,守住社会稳定底线;可流动,就是加快社保制度改革,实现养老金等可携带,让人员有流动性,同时研究完善劳动合同法,给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在困难时能对用工自我调整的权利,以求得再生,这对员工总体和全社会是有益的;再就业,就是政府要提供就业培训,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财政资金重在花钱买机制

记者:目前一些“僵尸企业”有员工不断要求补贴加码、企业间互相攀比、企业虚报人数等现象。如何把有限的财政资金花在“刀刃”上,防止掉入“无底洞”?

张永伟:财政资金重在花钱买机制。由于“僵尸企业”量大面广,须建立常态化工作理念,不搞大把花钱、短期、运动化的处置,否则后遗症就会很大。财政要支持产能退出和处置“僵尸企业”,但国家为此拿出的上千亿将来甚至会更多的财政资金,不能简单用于养人,而重在建机制。如果直接将钱补给职工,短期内可解决一些现实问题,但后遗症多,会为以后解决此类问题制造障碍。目前一些企业已经出现员工不断要求补贴加码、企业间互相攀比、企业虚报人数的情况,甚至一些已经离开企业多年早已再就业甚至创业成功的人,也纷纷回来加入到争取高额补贴的队伍中,政府的压力越来越大,非常被动。这种直接发放补贴的做法实质上就是养人,政府希望职工拿钱走人,但往往事与愿违。因此财政资金的使用,除按法律规定对人员清退进行合理补偿外,其余资金要用在解决这些人的社会保障上,人员要真正交给社会。

处置“僵尸企业”要把握好时机,以求尽量减少财政支出。对长期亏损、靠政府和银行输血维持生存的大僵尸要果断出手,及时停贷、停补、停担保;对大集团内部的一些“僵尸企业”,宜先由集团自己处理,政府不要急于介入;鼓励企业先走破产程序,在司法框架下明确债权债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然后政府再择机介入,防止掉入“无底洞”。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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