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扬:在历史中变幻的自由、民主、人权概念(3)

文扬:在历史中变幻的自由、民主、人权概念(3)

用来做借口的人权

在美国流行一种说法:美国从建国之初就是一个强调人权的国家,1789年的《权利法案》继承了远自1215年的《大宪章》等英国早期政治文献,延续了英国从1689年权利法令直到1776年乔治·梅森弗吉尼亚权利法案这一近百年的光荣传统;而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和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是以1941年罗斯福在国情咨文中提出的“四大自由”和同年8月的《大西洋宪章》为蓝本的。

所以,有些人想当然地将目前的人权事业与美国的历史传统以及更长的英美自由主义传统联系到一起。事实并非如此,而是恰恰相反。邓小平同志在分析西方的“人权政治”时指出:“搞强权政治的国家根本就没有资格讲人权,他们伤害了世界上多少人的人权!从鸦片战争侵略中国开始,他们伤害了中国多少人的人权!”

这道出了要害,西方的“人权”恰恰是对非西方国家人权事业的破坏。历史的另一面是,真正的人权实际上是二战后左翼国家大力推动的事业。在70多年前酝酿成立联合国时,是古巴、巴拿马等拉美中小国家,而不是美国,促成了世界普遍人权标准的确立。当时,美英等国意图将一种“18世纪西方人的人权”标准强加给全世界,而古巴等国家则坚持一种不分种族、不分文化、不分肤色的普遍人权,反对在这个领域搞“种族中心主义”。表面看似乎是人权运动内部的意见分歧,实则不然。因为带有西方“种族中心主义”的人权标准,是对其他文化特别是弱小民族人权的实质侵害。

最早要求联合国将一个人权法案加入《联合国宪章》的动议,是古巴、智利和巴拿马三个拉美国家于1945年旧金山会议上提出来的。在最后确定的宪章文本中涉及人权的行文,以及在《世界人权宣言》中的大量条款,也大多出自这几个国家代表团之手。可以说,如果没有这些国家的坚持和斗争,“普遍人权”的概念可能就是罗斯福首倡的“四大自由”那个范围,不会包括生活水平提高、充分就业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条件等方面的“基本人权”、“平等权利”和“社会进步”这些内容。

在1948年巴黎会议上,针对古巴提案中关于劳动者工资权利条款的投票中,参会代表团分成尖锐对立的两大阵营。支持方除古巴外,还有波兰、乌克兰、苏联、委内瑞拉、南斯拉夫、阿根廷等国。而除了丹麦之外的所有“北大西洋”国家,包括美国,全都投了反对票。《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的最后文本实现了妥协,整合各方立场,出现“一个人权,两种表述”的情况。直到1966年,联合国公布的两份人权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依然存在这个分歧。

但美国自冷战结束后就开始在人权问题上做文章,不承认当初的妥协,越来越片面强调政治权利意义上的人权,甚至提出“人权高于主权”的口号,并以此为借口,在非西方国家煽动亲西方反对派进行颠覆活动。可以看出,西方国家蓄意进行并完成了对自由、民主、人权这三个政治哲学概念的改造,使它们完全变成其进行意识形态软战的锋利武器。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春秋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