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行政区法院是不是新的法院类型(2)

跨行政区法院是不是新的法院类型(2)

跨行政区法院到底怎么定位?

跨行政区法院出现后,有的学者认为我国现有三种法院类型,即专门法院、普通法院、跨行政区划法院。能否把跨行政区划法院作为一个独立的类型?也就是说跨行政区划法院到底怎么定位?有的学者认为,现有的已经成立的跨行政区划法院,即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还有杭州铁路运输法院,都是一种非典型的跨行政区划法院(京津冀跨行政区划法院目前还只是在规划中)。所谓非典型,即法院院长都是在现有体制下由同级人大任命的,如北京市一中院、二中院、三中院都是由北京市人大产生的,北京市四中院也一样。除了案件类型以外,从法院的组织体系上来讲,目前还没有体现出跨行政区划法院的特点来,我们描述不出这种“跨”的特点,只是从案件类型上可能会找到一些“跨”的特点,但不是太明显。真正的“跨”就应该是在同一级的行政区划和建制上,跨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不同行政区域,这应当是大家都能接受的一个概念。所以,跨行政区划法院到底属于哪一类性质,它既不是普通法院,也谈不上专门法院,能不能算得上一个独立的法院类型,需要根据实践的发展来思考和认识。

巡回法庭与跨行政区划法院是什么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年初分别在深圳市和沈阳市设立了两个巡回法庭。如何理解巡回法庭的性质?按我的理解,巡回法庭应该是不固定的,即根据案件的需要进行“巡回”审判。现在设置的这两个巡回法庭,在某种意义上,有点类似于跨省际之间行政区域的法院,和巡回法庭还不太完全切合。在2016年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白皮书发布会上,发言人讲道:“对于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我们将结合增设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工作和完善审级制度工作统筹推进,一方面继续深化已设立的跨行政区划法院试点改革,完善其管辖制度;另一方面统筹考虑深化铁路运输法院改革等举措,研究提出在全国范围内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的意见,积极争取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完善和调整适用相关法律,力争形成布局科学合理、审级监督顺畅、案件管辖明确、资源配置优化的跨行政区划法院体系,并与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有序衔接。”提出跨行政区划法院体系与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有序衔接”,是一个很有意思的话题。因为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议中,是将这两个问题放在一起的:“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两者的功能都是为了审理跨行政区划案件,解决司法地方保护主义,有效地配置司法资源,调节和解决法院系统案件多寡不均的问题。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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