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林:关于“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新思考(2)

李林:关于“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新思考(2)

体现人民性

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是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人民共同意志。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我们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这种本质特征,决定了中国特色法学理论体系必然具有鲜明的人民性。这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要求法学理论必须始终坚持人民主权原则和人民至上的主体地位,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与基本自由;二是坚持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促进共同富裕;三是坚持立法为民和民主立法,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四是坚持执法为民和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五是坚持司法为民和司法体制改革,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六是坚持政法为民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从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事情做起,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改起,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体现包容性

中国特色法学理论既继承中华法文化的精华,又学习借鉴世界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既坚持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法学原理的基本立场观点方法,又重视中国共产党长期法治探索的实践创新,具有兼收并蓄、求同存异、开放创新的包容性。中国特色法学理论体系,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构建道路,把法学理论创新植根于中国经济社会的实际。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

包容性是我国加快法治建设和推进法学理论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中国法学理论体系具有很强的包容性和开放性,充分体现了它的独特文化特征和深厚文化底蕴,充分展现了大国法治文明的道路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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