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林:关于“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新思考(3)

李林:关于“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新思考(3)

重视创新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法学理论的繁荣发展,经历了不同阶段,大致采取了引进、模仿、改造、探索、创新等不同模式。在全面依法治国新起点上构建中国特色法学理论体系,最重要的是必须坚持实践探索基础上的法学和法治理论创新。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必须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等各方面创新,让创新贯穿党和国家一切工作,让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其精神实质和方法论要求,是完全适用于中国特色法学理论体系构建的。

事实上,中国法治建设的每一次重大进步,中国法学理论的每一项重要发展,都充分体现了我国法治和法学的创新能力和创新水平。构建中国特色法学理论体系,需要不断解放思想,积极改革探索,敢于超越:一是超越“言必称西方”的西方法学中心主义,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发展道路;二是超越主导法学话语体系的“西医法学”理论,走“中西医法学”相结合并以中(中国法治国情)为本的法学发展之路;三是超越法治形式主义和法治工具主义,超越法治万能主义,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相结合;四是超越法治虚无主义,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充分发挥法治在构建和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总之,构建中国特色法学理论体系是一个长期探索实践、不断改革创新的过程,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法治体系,任何时候都不能偏离这个方向和道路。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研究员)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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