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林:关于“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新思考

李林:关于“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新思考

最近,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着力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在指导思想、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等方面充分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这对于构建中国特色法学理论体系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中国特色法学生长并植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这块土地之上,坚持和弘扬法学理论体系的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是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的必然要求。当前,构建中国特色法学理论体系,应当坚持以下几点。

坚持科学性

法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科学性是法学最基本的属性,否则就可能只有“法”而没有“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构建中国特色法学理论体系,必须秉持科学精神、采用科学方法、遵循科学规律。

科学精神包括理性精神、批判精神、求实精神、探索精神、创新精神。科学方法是观察法律现象、研究法律对象、回答法律问题、构建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和教材体系的手段、措施和方式。英文“Law”的基本含义是指规律。这里的规律,既包括自然规律,也包括社会规律和人类生存发展规律。法律科学就是要发现规律,把握规律,驾驭规律,使法学理论和法治体系体现并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基本特征和内在要求。

重视实践性

法学本质上属于应用之学、实践之学。实践性是中国特色法学理论体系必须具备的一个重要属性。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也是检验中国特色法学理论体系的唯一标准。法学是实践应用之学,要求宪法和法律不是“闲法”和摆设,必须得到尊重和实施。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这集中反映了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实践性特征,折射出作为宪法法律理论支撑的法学理论的实践性。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中国特色法学理论体系不仅要研究概念、原则、范畴、价值等基本法学问题,构建宪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等法学科学体系,研究法律规范创制、法治体系建设、法治运行机制等重大法律问题,而且要关注和回应社会现实需要,深入研究如何把“纸面上的法”、“条文中的法”切实变为“生活中的法”、“行动中的法”等法治实践问题。中国特色法学创新的动力来自于实践,法学研究的成果服务于实践并在实践中得到检验和完善。

坚持政治性

政治性是由法律(法治)的阶级性、国家意志性和执政党党性等要素决定的,是法学的基本属性。中国特色法学理论体系的政治性,最核心的是执政党的党性,体现为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阶级性、国家意志性、执政党党性和人民性的集中体现,是中国特色法学理论体系的本质特征。

理解和坚持法学理论的政治性,应当把握好以下重点:一是要处理好党和法治的关系,这是构建中国特色法学理论体系的核心问题。二是坚持党的领导和法治的统一。只有坚持党的领导,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三是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完成党的执政使命。四是执政党必须坚持依宪执政、依法执政,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紧密结合起来。五是执政党应当高度重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法治观的中国化,高度重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研究、建构和宣传,不断提高全党的法治观念、法治意识和法治理论水平,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能力。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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