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透明:司法“供给侧”还需深化改革

公开透明:司法“供给侧”还需深化改革

摘要:实践证明,司法公开是法治现代化和司法民主化的重要环节,当然也是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事业的迫切需要。由此,各级司法机关应当站在不断推进司法民主和维护执法公开、统一的高度,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不断规范自身行为,通过切实努力,使司法公开这一宪法原则真正落地,成为人们能够切身感受的司法行动。

司法公开、透明,是一个涉及面极为广泛的议题,不仅仅是指法院庭审活动的依法公开,还应当包括将案件裁判的实际依据告知民众并且全面透明化,便于大家了解和监督。

司法公开是我国宪法和诉讼法的明文规定,也是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审判作为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应该公开、透明。但如何公开,透明到什么程度,以及采用哪一种合适的方式,实现最大程度的公开,则有赖于各级司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正确的理念指导下积极作为。

近年来,各级法院都积极努力地推进司法透明、审判公正,一些法院还在以往电视直播案件庭审活动的基础上,进一步借助新型网络媒体进行网络直播。上海等地的法院更是先行一步,早已开始案件庭审微博的图文、视频直播。案件庭审的电视、网络直播,为人们了解案件的庭审过程和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提供了窗口,受到民众的欢迎。但也有法学界人士注意到,目前庭审直播的整体成本较高,对涉案当事人在庭审中的情绪、表达等也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个别甚至还涉及诉讼当事人的私权。而在以往播出的视频案件中,社会民众关注度较高或者涉及当地高官贪腐犯罪等“热点”“重大”案件总体并不多见,反映出这方面的司法“供给”与民众“需求”还不匹配,存在着审判“供给侧”进一步深化改革的问题。个别地方司法机关对某些“重大”“敏感”案件,以法庭“容量有限”“案件敏感”等理由,限制公民进入,拒绝记者旁听, 这种“选择性公开”的做法与司法公开、透明的真义相左。这些都需要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不断推进司法公开中,采取更为积极有效的措施,予以不断完善和改进。

司法公开、透明,是一个涉及面极为广泛的议题,不仅仅是指法院庭审活动的依法公开,还应当包括将案件裁判的实际依据告知民众并且全面透明化,便于大家了解和监督。笔者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三令五申禁止地方制定变相的司法解释文件,这些文件有时以“会议纪要”和“执法意见”的面目出现,而这些规范性文件又往往因缺乏科学性、权威性,很少对外公开,也难以接受社会的评判与民众的监督,最终成了一地司法人员自己掌握的执法依据。特别是异地案件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也无法从公开、正规的渠道了解这些“依据”,在参与诉讼活动时,难以有针对性地发表意见,维护当事人或者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应当看到,司法权是国家事权,司法机关虽然地处地方,但执行的是全国的法律,它的依据必须是统一的“国标”,一些地方存在和内部掌握的“纪要”“意见”,即便针对同一法律适用问题也极不统一,形成司法实际依据的“地方化”“差异性”。又由于这些“纪要”“意见”不公开,不向上一级司法机关报备、审核,因此,也缺乏必要的统筹协调与监督。笔者认为,坚持司法公开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前提,没有公开,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公信。这既是真理,更是常识。但真理或者常识要转化成司法操作的规范和实践,有时却并不那么简单和容易,还需要社会各界广泛予以关注,尤其需要司法机关做出更多的不懈努力。所以,多年以来,无论是法学界、新闻界还是普通民众,对“公捕” 等做法大多表示了不满,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提出过严厉的批评意见,贡献过完善制度、改进举措的合理建议。

实践证明,司法公开是法治现代化和司法民主化的重要环节,当然也是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事业的迫切需要。由此,各级司法机关应当站在不断推进司法民主和维护执法公开、统一的高度,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不断规范自身行为,通过切实努力,使司法公开这一宪法原则真正落地,成为人们能够切身感受的司法行动。

(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责任编辑:黄艳校对:王梓辰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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