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统一城乡教职工编制标准
政策:
①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照城市标准统一核定,其中村小学、教学点编制按照生师比
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
②县级教育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
③通过调剂编制、加强人员配备等方式进一步向人口稀少的教学点、村小学倾斜。
④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临聘人员。
⑤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第五条:职称(职务)评聘向乡村学校倾斜
现状:
政策:
①健全向乡村教师倾斜政策,要求各地结合实际研究完善针对乡村教师的职称(职务)评聘条件和程序办法。
②增加乡村学校中高级岗位数量,实现县域内城乡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总体平衡。
③改进乡村教师评审标准,不作外语成绩(外语教师除外)、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
第六条:推动城镇优秀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
政策:
①推进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为组织城市教师到乡村学校任教提供制度保障。
②多措并举推进流动。采取定期交流、跨校竞聘、学区一体化管理、学校联盟、对口支援、乡镇中心学校教师走教等多种途径和方式,重点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
③防止“逆向流动”。采取有效措施,保持乡村优秀教师的相对稳定。
第七条:全面提升乡村教师能力素质
政策:
①保证培训时间。明确提出到2020年前,对全体乡村教师校长进行360学时的培训,解决乡村教师总体培训偏少的问题。
②优化培训内容。除了日常教育教学业务能力培训外,特别注重加强师德和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
③改进培训方式。按照乡村教师的实际需求,采取顶岗置换、网络研修、送教下乡、专家指导、校本研修等多种形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④调整“国培”方向。从2015年起,“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重点聚焦乡村,集中支持中西部乡村教师校长培训。
第八条: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
政策:
①国家对在乡村学校从教30年以上的教师按照有关规定颁发荣誉证书。
②省(区、市)、县(市、区、旗)要分别对在乡村学校从教20年以上、10年以上的教师给予鼓励。
③各省级人民政府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乡村学校长期从教的教师予以表彰。
④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建立专项基金,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的优秀教师给予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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