厉以宁:中国特色经济学的建设和发展(4)

厉以宁:中国特色经济学的建设和发展(4)

从林权改革到农村土地确权:中国特色产权理论建立

1979年全国各地农村开始推广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本来没有把林地包括在内,但当时一些地方把林地也给承包了。正值改革初期,农民们对改革形势还认识不清。一些人承包了林地之后就开始砍树,他们认为政策可能改变,今年既然把林地承包给我,不砍树卖钱就可能吃亏。结果,砍树成风。这导致了林地承包改革的停滞。直到本世纪初期,才在福建、江西、辽宁、浙江等省进行林权改革试验。2008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一场意义深远的重大改革才正式启动。

林地承包到户比耕地承包到户晚了20多年,但在理论和实践上有三个突破:一是明确了“70年不变”的年限。70年时间,孙子辈都长大了,正是“爷爷种树,孙子乘凉”。林农的积极性大增,爱林护林的热情高涨。二是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林地上的树木可以用于抵押、取得贷款。这样,林农发展林业和开发林下经济就有了资金。三是林地承包究竟承包给哪一级?是村级、乡级还是林业合作社?当时学术界曾有争论。而中央的决策是承包到林农户,“一竿子插到底”。这就大大调动了林农的积极性。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下一阶段的农村土地确权作了准备。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广时,并未经历土地确权阶段。林地确权了,发了产权证,明确了财产权,林农安心了,现在轮到农村土地确权了。浙江、重庆、四川等省市,在党的十八大召开前后,试行了农田和宅基地及其上面农民自建住房的确权工作。具体地说,农民的承包地有承包经营权,农民的宅基地有宅基地使用权,农民在宅基地上自建的住房有房产权,三权(农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民宅基地的使用权、农民在宅基地上自建住房的房产权)和三证(农民承包土地经营权证、农民宅基地使用权证、农民在宅基地上自建住房的房产证)配套。这样,农民的心就定了,不怕土地会无缘无故地被圈走。这就大大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农村土地确权在保证农业用地(耕地和建设用地)使用方向不变的前提下,使农民的财产权益得到保障。同时,它也使农地承包户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在国有企业改革和农村土地确权的推进中,以产权界定、产权清晰、培育真正市场主体为主要内容的中国特色产权理论建立起来。这一理论建立在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基础上,是为了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大力发展现代农业,与西方鼓吹私有化的产权理论有着本质区别。当前,农村土地确权后的土地流转工作还处于试点阶段,关于“非粮化”(原来土地上种植粮食,而新承包者改种其他作物)倾向问题,工商企业进入农村的资格审查制度问题,承包地、宅基地和宅基地上农民自建房屋能否用于抵押的问题等,都需要中国特色产权理论深入研究,作出科学回答。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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