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法律的明确规定
现在有人以中国共产党没有进行所谓“政党登记”为借口,指责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合法”。他们煞有介事地摆出一副法律学家的架势,自以为找到了什么可以置共产党于死地的“法宝”,结果却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暴露了其反共反华势力“马前卒”的丑恶嘴脸。
凡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社会主义国家同资本主义国家是社会制度根本不同的两种国家,二者的重大区别之一就是,前者公开声明自己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由无产阶级政党领导,不允许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政党与自己分享政权;而后者表面上把自己打扮成“全民国家”,搞所谓多党竞选、轮流执政,实际上实行的却是资产阶级专政。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无产阶级革命以及革命胜利后建立的无产阶级政权,都是不受资产阶级法律限制的,因此也不能用资产阶级法律的狭隘眼界来看待政党设置和政党登记一类的问题。
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不搞政党登记,并不等于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没有法律依据。就拿中国共产党来说,由于新中国成立前它就在革命力量中确立了领导核心地位,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纷纷响应关于召开新政治协商会议、成立民主联合政府的号召,并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第一章总纲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所以,无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还是拥护共产党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参政资格,都是新中国成立伊始即在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中得到确立的,根本不存在还要通过什么政党登记来确认的问题。
此后的1954年《宪法》,以及1975年、1978年、1982年历次修改的《宪法》序言部分,都明确指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族人民经过长期革命斗争后建立的,今后各族人民要继续在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爱国统一战线也要继续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巩固和发展。1982年《宪法》还指出,我国经过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后,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被消灭。这些意味着参加政协的民主党派已不再是民族资产阶级利益的代表者了,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也已经成为社会主义的基本政治制度了。可见,那种以所谓“没进行政党登记”而妄图否定中共合法性的言论,完全是痴人说梦,真正违法、违宪的恰恰是发表这种言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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