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为何要升级为《民法总则》?

《民法通则》为何要升级为《民法总则》?

1991年12月29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收养法。

1995年6月3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担保法。

1998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恢复起草民法典,并成立了由著名学者江平、王家福牵头的工作组。经过讨论,大家一致认为民法典的起草应采取分步单行立法,然后汇总为法典的做法。

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合同法。与此同时,20世纪80年代制定的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宣告废止,我国建立起统一的现代合同制度。

2002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提出加快起草民法典。12月23日,民法典草案首次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草案共计1200多个条文,10万多字。这次审议后,根据多数意见,立法机关决定仍然采取“零售”模式,先制定单行法,再汇总成民法典。

2007年3月16日,历经5年8次审议,排除重重阻力,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

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侵权责任法。

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明确提出要“编纂民法典”。

长期以来,由于欠缺民法总则,整个民法欠缺统领性的基本逻辑。在科学的民法体系中,民法总则用来规定适用于民法其他各编的一般性制度。

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实际上是一个微缩的民法典,而不是民法总则。限于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和立法技术,其中许多制度已经过时,比如“联营”;而许多勃兴于成熟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内容又没能规定在《民法通则》中,如环境权、公司股东权等。

现在的民法总则草案是未来民法典的总则编,所涵盖内容的广泛性、在民法典中的纲领性作用是通则无法比拟的。

◆在基本原则中强调“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在基本原则中强调“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胎儿具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但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由10周岁降到6周岁,意味着6岁以上的儿童都能“打酱油”了

◆调整监护人的范围,不再将“单位”列为可以指定的监护人,增加“民政部门”可以作为监护人

◆监护人严重伤害被监护人、失职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人员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为其指定新监护人

◆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确有悔改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扩大监护的范围,除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外,增加智障者、丧失辨识认知能力的成年人等作为监护对象

◆强调对财产权的保护,法律规定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增加“单方允诺”为债权产生的原因

◆强调对人身权的保护,列举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将“数据信息”明确列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增加“恢复原状、修复生态环境”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

◆为鼓励见义勇为行为,规定见义勇为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延长诉讼时效,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

民法有深厚的人文主义思想。我们建设法治国家,首先需要宪法,其次就需要民法。因此,制定民法总则、编纂民法典,对于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

民法总则的制定、民法典的编纂,意味着民事权利的保护被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生活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和全面依法治国,防范公权力随意侵犯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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