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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一”讲话理论解读】陈述:继往开来 砥砺前行 续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篇章(6)

——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精神

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改革开放的伟大决策。1984年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十二届三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国的改革由农村为重点转向以城市为重点。从1978年开始,农村的改革主要是进行农村联产承包制;从1984年开始,改革重点就由农村移到了城市。1985年中共中央又作出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邓小平在1980年8月18日发表了关于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决定,改革在政治体制上也开始向前推进。中国有一个很大的发展,1987年十三大对改革进行了初步总结,并强调要继续推进我们国家全方位的改革。

在改革过程中,我们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效,但也积累了一些问题。经过1989年到1991年三年的治理整顿,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对中国的制裁措施也逐步被打破,以江泽民同志为代表的中央领导集体,进一步推动改革。在这样历史关键时刻,邓小平等老一辈革命家坚决支持中央的领导工作。1992年1月18日至2月21日,邓小平同志到武昌、深圳、上海等南方城市视察时发表了重要谈话。他强调,要抓住机遇,加强发展,要进一步推动改革开放的进程,而且对当时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即:不要把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划等号,也不要把计划经济和社会主义划等号。他认为,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是可以用的。在这一个重大理论突破的基础上,以江泽民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进一步进行理论方面的创新和发展。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把中国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确定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是中国改革开放过程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在十四届三中全会上,中共中央专门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问题,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经过差不多10年的建设,中国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经过长期谈判,在2001年12月份终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江泽民为代表的中央领导集体对进一步如何推进改革进行全面思考。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对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行全面研究。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制定和通过完善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决定,进一步推动中国的改革开放向前发展。

中国在改革开放方面,还有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那就是在2013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中国共产党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一直不断推动改革向前发展,改革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而且改革正向全面深入发展,原来我们侧重于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而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已经对中国的全面改革进行了部署。全面改革既包括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也包括文化体制改革、社会体制改革和生态文明改革,还包括军队方面的改革、党的建设体制方面的改革。

全方位的改革是中国发展的动力,也是中国发展的一个经验,符合中国社会发展的规律。也可以说,对于改革,中国共产党的认识也更加深刻了,无论是在党的章程里,还是在党的报告里,还是习近平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的讲话里,都对改革进行了高度肯定,而且对改革的理论也有新的发展。在这次讲话中,习近平同志强调,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是党和人民事业大踏步赶上时代的重要法宝。

改革要在以下几个方面高度注意。

首先,改革必须坚持正确方向,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我们要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勇于推进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以及其他各方面创新,让制度更加成熟定型,让发展更有质量,让治理更有水平,让人民更有获得感。

关于改革开放,虽然我们强调七个方面的改革,但仍然是把经济体制改革作为重点。因为经济体制改革直接推动经济发展,按照唯物史观来讲,生产力起到决定作用。生产力的发展必然会不断地去解决社会的主要矛盾,也为正在进行的其他方面的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改革到了攻坚克难的重要阶段,习近平在讲话里面也讲道:改革往往都是从易到难。我们的改革要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敢于涉深水区、啃硬骨头。我们要以勇于自我革命的气魄、坚忍不拔的毅力推进改革,敢于向积存多年的顽瘴痼疾开刀,敢于触及深层次利益关系和矛盾,坚决冲破思想观念束缚,坚决破除利益固化藩篱,坚决清除妨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

在改革方面,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一些有创新意义的思想,而且他还强调: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我们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依法治国,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关键在于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要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弘扬宪法精神,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责任编辑:张凌洁校对:刘玉婧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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