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振民:中国不接受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完全符合国际法(2)

刘振民:中国不接受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完全符合国际法(2)

二、仲裁庭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过程中存在严重不当

第一,仲裁庭对中方立场断章取义,歪曲解读。根据《公约》附件七有关规定和相关国际法实践,在中国不接受、不参与仲裁的情况下,仲裁庭仍应查明菲方诉求涉及的全部事实和法律依据。中国外交部于2014年12月7日受权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系统全面阐述中国政府对仲裁案的立场以及仲裁庭对菲方所提仲裁事项没有管辖权的法理依据。

令人遗憾的是,仲裁庭不但没有听取中国政府对有关问题的立场,反而对中方立场文件断章取义、肆意歪曲,寻章摘句以作为攻击中方立场的“材料”。例如,在中菲已选择通过谈判解决争议的问题上,仲裁庭无视中方立场和中菲在一系列双边文件和《宣言》中共同体现的仅通过谈判解决争议的承诺,刻意解读每个单一文件的法律约束力,从而得出中菲之间未排除第三方争端解决方式的错误结论。又例如,对中国南沙群岛有关岛礁法律地位的判定上,仲裁庭无视中方一贯坚持将南沙群岛视为整体的立场,歧视性地把有关岛礁从南海诸岛的宏观地理背景中剥离出来,构成对中方立场的无视和曲解。

第二,仲裁庭对事实和法律的认定,前后矛盾。仲裁庭对菲方的诉求,往往是先预设结论,然后才开始选择性地搜集中方的证据并且无端指责,因此在有关事实和法律的认定上前后矛盾,错漏百出。例如,仲裁庭一方面咬定案件本质不是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问题,但却将中菲双方围绕解决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争端进行的协商作为菲方已履行交换意见义务的依据;一方面错误地认定《宣言》不具法律约束力,又将《宣言》作为菲方已经履行交换意见义务的依据等。

同时,为服务于确立对菲方所提仲裁事项的管辖权,有关仲裁员和专家证人在仲裁庭的立场和其所一贯坚持的立场相比发生了原则性变化。例如,荷兰籍仲裁员宋斯教授长期认为确定岛礁的法律地位是海洋划界密不可分的组成部分,但在成为本案仲裁员后,一改过去的立场,反而认为岛礁法律地位的判定可以与海洋划界问题脱钩,从而为菲律宾恶意规避中方有关海洋划界的排除性声明背书。又例如,菲律宾所请的专家证人斯科菲尔德教授曾撰文指出,南沙群岛至少存在12个符合岛屿定义并可以主张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岛屿。然而在仲裁庭听证时,斯科菲尔德教授却反口称南沙群岛没有一个岛礁可主张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仲裁庭在庭审中丝毫未对斯科菲尔德教授前后说法的自相矛盾之处提出质疑,没有尽到审慎审查证人证言的义务。

第三,仲裁庭对国际法规则的适用,充满争议。在岛礁领土地位与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问题,以及“承诺”是否构成约束力等问题上,仲裁庭引用个别新近作出且具有高度争议性的司法判例证明其观点,却无视更多与其结论相反的国际司法判例,而且缺乏充分的说理,缺乏基本的严肃性。

其中,最典型的有选择性问题体现在中菲在一系列双边文件中的“承诺”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问题上。仲裁庭无视国际法院在2007年波黑诉塞黑案中对“承诺”一词法律含义的明确解释,无视国际法院在卡塔尔诉巴林、喀麦隆诉尼日利亚等案中的权威论断,即一项文件无论采用何种名称和形式,只要为当事方创设了权利和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就具有约束力,而仅仅凭借中菲有关双边文件的形式和《宣言》的政治性,在毫无详尽分析的情况下,就认定中菲之间通过双边谈判解决争议的承诺没有法律约束力,并将此作为裁定其对菲方有关仲裁事项有管辖权的基础之一,这样的结论显然毫无法律说服力。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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