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仲裁庭的组成和有关运作本身有悖程序正义的要求
根据《公约》争端解决体系的整体性安排,菲律宾已选择通过谈判解决与中国之间的有关争议,排除了第三方争端解决程序。在未得到中方同意前,菲律宾根本无权提起仲裁。菲律宾无视上述事实,强行启动仲裁程序,公然违反国际法,由此成立的仲裁庭自始非法。同时,仲裁庭的组成和运行还存在诸多违背程序正义要求的劣迹。
菲律宾选择在日本籍法官柳井俊二任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期间提起仲裁。众所周知,中日之间在东海存在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争端,日本也一直试图介入南海问题,根据国际法规则和普遍国际实践,柳井俊二法官理应回避此案不做任何安排。但是,除菲律宾自行任命代表其立场的德国籍仲裁员沃尔夫鲁姆教授外,柳井庭长任命了仲裁庭5名仲裁员中的其余4名,其中包括曾在有关案件中对与中方类似的立场持坚决反对态度的仲裁员。且不论其明显违反程序正义的要求,柳井庭长的动机和目的,如果不是有意为之,我们很难做出更好的解释。根据有关国际规则和国际司法实践,法官和仲裁员的选任应尽可能全面地代表世界各个地区和不同法律体系。因此,国际法院由来自各大洲的15名法官组成,国际海洋法法庭更有多达21名法官。另外,大量涉及南海的历史实践反映了中国独特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观念,如何以现代国际法的规则判断中方历史实践的有效性,不但需要客观中立的态度,高超的法律解释和技术适用,更需要懂得中国的历史传统和文化习俗。南海仲裁案仲裁庭仅有5名仲裁员,其中4位来自欧洲,1位来自非洲但长期居住在欧洲,没有一位来自亚洲、特别是了解古代东亚国际法秩序的仲裁员。这样的仲裁庭根本不具有普遍的代表性。事实上,从这些仲裁员在庭审中的表现来看,他们非但无法准确理解中国的历史实践,反而对中国的合法权益心存偏见,根本做不到客观公正。
一言以蔽之,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是一场披着法律外衣的政治闹剧,既不可能改变“旧格局”,也不可能制造“新现实”。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和相关权益是在长期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充分的历史和法理依据,为中国历届政府所坚持,受包括《公约》在内的国际法保护。一个临时拼凑的仲裁庭自始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无论作出怎样的裁决,自然对中国没有约束力,不可能影响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和相关权益。
中国是国际社会的重要成员,是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的现代国际法秩序的缔造者、维护者和建设者。中国尊重各国在相互协商基础上,通过自行选择的争端解决方式,和平解决有关争议。作为《公约》缔约国,中国为《公约》的最终达成付出巨大努力,并一贯忠实履行《公约》项下的各项义务。中国不接受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完全符合国际法。
(作者:外交部副部长)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