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要点:
■ 仲裁庭不顾中菲已选择通过谈判协商方式解决争端的事实,不顾中方根据《公约》第298条作出的排除性声明,违反《公约》规定,强行审理和行使管辖,严重侵犯中国作为主权国家和《公约》缔约国享有的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和程序的权利,架空了包括中国在内的约30个国家根据《公约》规定作出的排除性声明,从事实上否定了缔约国享有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的权利,破坏了《公约》争端解决体系的完整性。
■ 仲裁庭对国际法规则的适用,充满争议。在岛礁领土地位与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问题,以及“承诺”是否构成约束力等问题上,仲裁庭引用个别新近作出且具有高度争议性的司法判例证明其观点,却无视更多与其结论相反的国际司法判例,而且缺乏充分的说理,缺乏基本的严肃性。
■ 领土主权不可侵犯是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和国际法的根本原则,是国际关系稳定的基石。《公约》从未赋予一国借《公约》主张海洋管辖权而侵犯他国领土主权的权利。菲律宾单方面提起并强行推进仲裁,以所谓海洋管辖权否定中国对南沙群岛的领土主权,是对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挑衅,动摇了现代国际法和国际秩序的基础。
■ 一言以蔽之,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是一场披着法律外衣的政治闹剧,既不可能改变“旧格局”,也不可能制造“新现实”。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和相关权益是在长期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充分的历史和法理依据,为中国历届政府所坚持,受包括《公约》在内的国际法保护。
■ 中国是国际社会的重要成员,是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的现代国际法秩序的缔造者、维护者和建设者。中国尊重各国在相互协商基础上,通过自行选择的争端解决方式,和平解决有关争议。作为《公约》缔约国,中国为《公约》的最终达成付出巨大努力,并一贯忠实履行《公约》项下的各项义务。中国不接受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完全符合国际法。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签订,1994年11月16日开始生效。除美国等极少数国家外,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已批准或加入《公约》。《公约》确立了包括争端解决程序在内的国际海洋法体系。我国于1996年5月15日作出批准《公约》的决定。《公约》于同年7月7日开始对我国生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作出批准《公约》决定的同时声明,我国“将与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通过协商,在国际法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划定各自海洋管辖权界限”。2006年8月25日,我国根据《公约》第298条的规定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声明,对于涉及海域划界等事项的争端,中国不接受《公约》规定的任何强制争端解决程序。
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不顾中方反对,就中菲有关南海“海洋管辖权”的争端递交仲裁通知,提起了强制仲裁。2013年2月19日,中国政府退回菲律宾政府的仲裁通知。此后,中国政府多次郑重声明,中国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
令人遗憾的是,2015年10月29日,应菲律宾请求建立的仲裁庭作出《关于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裁决》,裁定对菲部分诉求拥有管辖权,并将其余仲裁事项的管辖权问题留至与案件实体问题一并审理。
从其关于管辖权问题的裁决及过去三年的表现看,仲裁庭的行为与裁决严重背离国际仲裁一般实践,违反了包括《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完全背离《公约》促进和平解决争端的宗旨,严重损害《公约》的完整性和权威性,不具有公正性和合法性。仲裁庭的所作所为说明,中国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完全符合国际法,且避免了不公正的审判。仲裁庭裁决及其行为的非法性和不当性集中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仲裁庭扩权滥权,破坏《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整体性,侵犯了缔约国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的权利
主权国家是国际法的最主要主体,尊重主权平等是《联合国宪章》所确立的国际法原则,尊重主权国家的自主选择是现代国际法的基础。《公约》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同样建立在尊重主权平等和主权国家意愿的基础上。一是根据《公约》第280条和第281条,缔约国之间的有关争议首先应通过自行选择的和平方法解决,如果缔约国业经协议用自行选择的和平方法谋求解决争端,则只有在诉诸这种方法而仍未解决争议且各方不排除其他程序的情形下,才可适用其他规则。二是根据《公约》第283条规定,缔约国之间如果对公约解释和适用问题产生争议,应迅速就有关争议交换意见。根据《公约》的精神,直接当事国之间履行交换意见的义务应当属于诉诸第三方争端解决程序的前置条件。三是根据《公约》第298条规定,即便就争端解决强制程序而言,缔约国仍然有权作出排除性声明,将涉及海洋划界、历史性海湾或历史性所有权、军事和执法活动排除在有关强制程序之外。
自1995年以来,中菲在多个双边文件中已就通过双边谈判解决南海有关争议达成协议。2002年中国与包括菲律宾在内的东盟10个国家签订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以下简称《宣言》)第4条明确规定,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它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议。中菲两国据此选择了以谈判方式解决有关争端,并排除了包括仲裁在内的第三方解决办法。直至2011年,菲方还与中方共同发表声明,承诺坚持通过谈判协商解决争议。
仲裁庭不顾中菲已选择通过谈判协商方式解决争端的事实,不顾中方根据《公约》第298条作出的排除性声明,违反《公约》规定,强行审理和行使管辖,严重侵犯中国作为主权国家和《公约》缔约国享有的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和程序的权利,架空了包括中国在内的约30个国家根据《公约》规定作出的排除性声明,从事实上否定了缔约国享有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的权利,破坏了《公约》争端解决体系的完整性。
更为恶劣的是,仲裁庭为了扩张自己的管辖权,无视《公约》在“妥为顾及所有国家主权的情形下,为海洋建立一种法律秩序”的目的和宗旨,把手伸到与《公约》根本无关的领土争议问题,企图通过歪曲解释《公约》否定中国对南沙群岛的主权,配合菲律宾掩盖其非法侵占中国南沙群岛有关岛礁的事实,扮演了极不光彩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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