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打假”乱象 更需要法律严打(2)

“恶意打假”乱象 更需要法律严打(2)

同时,必须明确区分打假和敲诈。从结果看,两者的确有相同之处,都是以手中的假货进行索赔。但是两者的性质完全不同,前者的假货来自商家的售卖,打假人只是知假买假并以此索赔,不存在敲诈行为;而后者为了达成索赔目的,不惜人为制造“假货”,并以各种非法手段“索赔”,其性质不属于传统表述中的打假。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让人分不清打假还是敲诈。

在假货泛滥而维权成本较高的背景下,必须承认职业打假人有其存在的价值。当然,确实有一部分人以打假之名行敲诈之实。所以,必须对含义模糊的“恶意打假人”进行精准画像。所谓的打假到底是合法的维权还是敲诈勒索?这关系到社会对职业打假行为的公正评价。

恶意打假行为已涉嫌违法

职业打假人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充满争议的职业,有人对他们嗤之以鼻,有人却对职业打假拍手称快。那么,对于职业打假人究竟应该扶持还是打击?依笔者看,只要打假人在打假活动中能够守住道德法律底线,以此为职业并无不可,其行为对维护市场秩序、伸张消费者权益能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如果打假人恶意打假,以违法为代价去换取利益,那么其行为已经不属于职业打假范畴,而是涉嫌违法犯罪,应当受到法律的惩治。

所以,看待此类恶意打假,我们必须要把这种行为与职业打假区分开来,不能让守规矩的职业打假人无辜背上黑锅。

首先,恶意打假行为涉嫌违法,职业打假行为则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从报道的细节可以看到,恶意打假者偷用假货掉包真货,利用非法手段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这一过程已经涉嫌了盗窃;而在此之后,恶意打假者又以买到假货的名义逼迫店家付出高额赔偿,此行为则已经涉嫌敲诈勒索。与之相反,职业打假人虽然知假买假,但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其索赔也都依照法律法规条款进行。尽管法律并未明确认定职业打假人的身份,但也从未规定不许知假买假,本着“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精神,可以说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并不越界。

其次,恶意打假手段恶劣,完全没有正义性可言,而职业打假虽然也以谋利为目的,但其客观上对商家售假等行为形成了打击压制,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伸张消费者权益。在恶意打假中,打假者采用掉包等方式进行所谓打假,令没有售假等行为的商家遭受损失,不仅其自身涉嫌违法犯罪,而且丝毫不利于市场秩序的改善。这种建立在违法基础上,对商家及消费者毫无益处的行为,理应人人喊打。职业打假则不然,其打击对象为那些售假的商家,这些商家的行为本身对消费者造成了潜在危害,职业打假人的行为能使商家有所收敛或更好地保证质量,这对于消费者而言是有益的,在客观上具有一定的正义性。

恶意打假者涉嫌“先盗窃,后勒索”,其行为已经完全超出了职业打假人的范畴,演变为赤裸裸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关部门绝不能姑息纵容这种披着职业打假外衣的违法犯罪行为,理应依法予以打击。而对于真正的职业打假人,舆论不能让其因此背上黑锅,导致职业打假行为受阻。毕竟,在相关监管体系彻底完善以前,职业打假人仍有其特殊的存在价值,可以对维护市场秩序发挥一定的正面作用。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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