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打假”乱象 更需要法律严打(3)

“恶意打假”乱象 更需要法律严打(3)

【启示与思考】

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正是这项旨在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利的规定,也让一度饱受争议的职业打假人拥有了合法地位。

按说,无论是职业打假人还是普通消费者,真正购买到问题商品都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资格,并不能以“知假买假”而剥夺其投诉索赔资格,知假买假同样也是对市场的一种监督形式,最高法的这项规定对最大程度维护消费者利益无疑具有跨时代的进步意义。

然而就是这么一项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带有对出售问题商品商家“惩罚式赔偿”的规定,却被某些同样无良的恶意打假人钻了空子。一定程度上说,恶意打假已经越来越规模化、链条化和“专业”化,让商家防不胜防。换言之,正因为恶意打假者容易得手,才有越来越多的人恶意打假。也正因为他们获利甚丰,又无需承担什么风险,他们才会“前赴后继”。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恶意打假者的行为与法治背道而行,任何法治社会都不可能允许恶意打假者大行其道,但也不能因为有恶意打假者,就否定了整个职业打假人存在。

对于商家来说,一方面不能售假,不让打假者抓住把柄。同时,应该注重防范,善于维权,一旦发现有人恶意打假,就注意收集证据,及时报警。

希望市场监管和行政司法等执法部门,本着维护法律尊严的原则明辨是非,对于蓄意栽赃、掉包等“恶意打假”并以此行敲诈勒索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严惩。法律既需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样也必须保障合法商家的正常经营,只有共同严厉打击这种“恶意打假”犯罪,最终才能实现消费者与商家的互信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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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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