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约式反腐败助推法治中国建设

集约式反腐败助推法治中国建设

摘要:针对贿赂的复合过错特征,反腐败法治化就应该集约化。集约式反腐败指依据法律和党的规章,同时惩处受贿犯罪、行贿犯罪并追究领导廉政责任的组合措施,以此遏制和惩罚腐败。

针对贿赂的复合过错特征,反腐败法治化就应该集约化。集约式反腐败指依据法律和党的规章,同时惩处受贿犯罪、行贿犯罪并追究领导廉政责任的组合措施,以此遏制和惩罚腐败。

贿赂犯罪是受贿人、行贿人的共同犯罪;同时党政机关都设置组织领导的连带责任制度,规定公职人员受贿其领导应负廉政领导责任。因此作为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贿赂犯罪是一种行贿人、受贿人以及领导等多方责任主体复合过错的结果。对此,我国《刑法》对行贿犯罪和受贿犯罪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规章也对领导干部的廉政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要求。尽管法律和党的规章都明确规定了对上述多责任主体的惩罚措施,但长期以来我国反腐败实践却只注重打击受贿,对行贿人以及腐败官员的上级领导较少或较轻追究责任,表现出了单一追责的特征。针对贿赂的复合过错特征,反腐败法治化就应该集约化。集约式反腐败指依据法律和党的规章,同时惩处受贿犯罪、行贿犯罪并追究领导廉政责任的组合措施,以此遏制和惩罚腐败。

单一追责的缺陷

打击贿赂犯罪“重受贿、轻行贿”的现象违背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原则。“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具体到腐败案件的处理,要求对行贿人和受贿人都应该依法追究责任。只对受贿人单一追责,不仅有违法治精神,而且必然由于行贿风险与成本的降低导致行贿泛滥。不利于对腐败的有效控制,这种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表现,与法治中国建设的原则严重背离。

只强调贿赂犯罪的个人责任而忽视组织领导责任与从严治党要求不符。依法治国必先依法治党,我党高度重视组织建设和领导责任,《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暂行规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规章都对领导的廉政责任制有明确规定,落实好这些规定是依法治党、从严治党的客观要求。但这两项党的重要规定没有得到有效贯彻,实践中鲜有依据这两项《规定》处罚责任领导,导致各级领导干部往往更重视廉洁自律,而轻视廉政建设的组织责任。

集约式反腐败是廉政治理的有效战略

集约式反腐败是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重要途径。权钱交易是现阶段腐败犯罪的主要形式,集约式反腐败通过对行贿犯罪的有效打击,遏制了行贿肆虐的不正之风,有助于从源头上切断腐败的利益输送链条。在公共组织内部,集约式反腐败强化了领导对组织廉政建设的责任担当,促使各级领导不仅要廉洁自律,还必须对组织的廉洁负责,推动党委廉政主体责任的落实。

集约式反腐败是反腐败法治化的具体体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实现反腐败法治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在廉政治理领域的必然要求。集约式反腐败在惩罚受贿人的同时还依法依规惩罚行贿人以及组织领导,不仅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治原则的体现,也是依法治党、从严治党的客观诉求,是反腐败法治化的具体体现。

集约式反腐败有利于提高廉政治理效率。一方面,集约式反腐败并不是一种新的反腐败制度,而是对法律法规既有规定的落实。另一方面,集约式反腐败通过单个案件的查处强化对行贿人、受贿人以及领导三类责任主体的责任追究,有利于形成对腐败犯罪更大的震慑作用。通过以上两个途径,集约式反腐败可以有效提高廉政治理的效率。

责任编辑:黄艳校对:王妗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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