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约式反腐败助推法治中国建设(3)

集约式反腐败助推法治中国建设(3)

推进集约式反腐败的政策建议

完善惩罚贿赂犯罪有关立法和司法制度,减少行贿罪轻刑、免刑适用率。一是要在立法上尽快取消行贿罪“不正当利益”构成要件的限定,统一行贿犯罪认定和处罚的标准,压缩司法对于行贿犯罪处理的模糊空间。二是在司法层面合理区分行贿人交代犯罪事实的不同情境,除确有自首情节和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外,应对行贿人慎用轻刑和免刑。

加强对行贿人非法获利的追缴。一是采用刑事手段加强对行贿人违法所得的财产性利益的追缴,严格落实《刑法》第64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二是在现有党纪政纪处分规定的基础上加强对行贿人非财产性收益的实质性追缴。非财产性利益如果是享受权利(力)、待遇的,应当予以解除或剥夺(如解除职务、工作、剥夺荣誉);非财产性利益如果是逃避义务责任的,应当追加履行或者重新追究;非财产性利益如果尚处于未得阶段时,应当解除或者取消获得利益的条件,使其不能实现。

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健全廉政建设领导责任制。一是进一步完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丰富干部考核“廉政”维度的评价内容,不仅考核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还要考核其分管工作领域的廉政建设总体情况,考核不达标的应采取相应的处罚和惩戒措施。二是强化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两个责任”),对于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要严格追究相应党委和纪委的责任。

全面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强化问责力度。一是全面推进地方性、部门性“规定”的制定和落实,严格对照“规定”的有关内容科学设置责任并严格落实问责制度。二是进一步完善问责制度设计,逐步建立涵盖人大、政协、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公众在内的多元问责主体网络,避免问责主体单一化(仅由上级党委问责)。三是增加问责透明度,要将问责对象、事由、过程和结果通过合理的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问责的惩戒和震慑作用。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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