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慧星:时代呼唤科学完备的民法典(2)

梁慧星:时代呼唤科学完备的民法典(2)

在吸收融合中展现中国特色

我国民法典不仅内容要合理进步,而且结构应先进科学,具有严密的逻辑关系,强调完整性、体系性、逻辑性。

具有严格的体系性与逻辑性。我国多年受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影响,法院裁判案件、律师从事法律实务,不是采用从判例到判例的演绎方法,而是采用逻辑推理的法律适用方法。我国民事立法,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制定的民事法律,以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为典型,所使用的概念、原则很多都是从大陆法系国家继受而来的,比如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律行为、代理、时效、物权、债权、请求权、抗辩权等等。我国属于具有成文法传统的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法律传统不同。英美法系国家有悠久的判例法传统,依靠高素质的法官和陪审团制度来保障裁判的公正性和统一性。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则是立法机关制定的,主要依靠法律本身的逻辑性和体系性保障裁判的公正性和统一性。法典越有逻辑性和体系性,就越能保障审理同样案件的不同地区、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只能从法典中找到同一个规则,并作出同样的裁决。可以预见,正在制定的民法典将继续保持这样的模式。

多元复合将成为我国民法的特色。自制定统一的合同法开始,我国对外国民法的继受从单一转向多元,民法呈现多元复合色彩。为了适应发展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实现交易规则的统一并与国际接轨,合同法起草广泛参考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成功的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并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协调一致。这部法律的许多原则和制度学习了德国民法,还有一些重要的制度直接采自《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英美契约法。我国对外国民法的继受呈现出继受目标多元化现象,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也体现出这一取向。民法典的编纂应沿着多元继受之路大胆地走下去,因为立法实践证明这是提高立法质量、实现民事立法科学化的成功之路。完全可以想象,我国民法典必将全面总结、整合本国的民事法律规范,广泛吸收、融合世界各地先进私法规则与文化,进而展现出中国特色。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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