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让《问责条例》落地生根

张明:让《问责条例》落地生根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以一系列新思想新实践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迈出新步伐,推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取得新成果。《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作为第一部规范党的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充分彰显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和坚强意志,进一步夯实了管党治党的制度基石,是从严治党、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又一重要成果。贯彻落实好《问责条例》,对增强党员干部的责任意识、纪律意识、规矩意识,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具有重要意义。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贯彻不力、执行不严、落实不到位,好的制度就会变成“纸老虎”“稻草人”,就会被束之高阁或成为一纸空文。因此,必须贯彻落实好《问责条例》,锤炼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制度刚性。

要坚决执行,教育宣传要到位。要加大对《问责条例》的宣传力度,引导党员干部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大背景下,深刻认识《问责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深刻认识“权力就是责任,有责就要担当”的使命要求。要加大问责案例的宣传力度,发挥“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震慑作用,真正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推动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把该担的责任扛起来。

要严格执行,程序过程一定要规范。《问责条例》的规定是硬约束,必须严格执行、一以贯之。对那些不负责、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问责。问责主体要具有担当精神、敢于动真碰硬、杜绝“好人主义”,绝不能丧失原则,搞双重标准,有亲疏之别。问责过程要确保规范性,依纪依规认定责任、客观公正追究责任,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如此,被问责的人才能心服口服,其他党员干部才能受到警醒。

要有效执行,配套措施一定要跟上。《问责条例》明确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问责条例》作出了宏观的原则性的规定,但在具体操作执行环节,还需要各地结合实际进行探索,制定科学合理的配套办法或实施细则。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策把握水平和制度执行力,保证制度规定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以行之有效的举措,切实把纪律规矩的高压线架起来,把惩戒问责的震慑效应发挥出来。

(作者:辽宁省委党校)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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