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3)

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3)

核心提示:本预案适用于xx行政区域内的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非人为因素造成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发生后灾民的转移安置和衣、食、住、医等基本生活救助。

五、灾害预警和灾情报告

(一)灾害预警。水务、防震减灾、国土等负责灾害监测的部门根据职责权限,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原则,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灾害对特定区域内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威胁和损失程序,为领导决策和启动预案提供科学依据。

(二)灾情报告。发生特大或重大自然灾害后,灾害发生地应当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2小时内向区政府报告,并同时上报市政府和省政府;发生较大自然灾害时,灾害发生地应立即向区政府报告。

在重大自然灾害稳定之前,区民政局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区民政局每天9时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向市民政局上报。

灾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灾害后果、救灾工作措施、灾区存在的困难和需求。

负责报告突发性自然灾害灾情的机构有:区民政、水务、防震减灾、国土等部门和受灾的乡街。

六、应急响应措施

xx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原则,根据自然灾害灾情四个级别的划分,确定相应级别的救助应急响应措施。

(一)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措施

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时,区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指挥系统,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前期处置工作,并向市政府报告灾情;及时派出相关领导和专家组成的工作组赶赴灾区,建立灾害救助前方指挥部,核实灾情,组织灾害救助应急工作;根据灾区所需的救助物资,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紧急调集或征集物资、交通工具等;紧急转移受困灾民,妥善安置无家可归人员,提供临时安全住所和食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请示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相邻县区的紧急救助、支援。

(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措施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区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立即启动本级相关的应急预案和救助应急指挥系统,部署自然灾害应急和救助工作,并向市政府报告灾情。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核实灾情;召集有关单位和专家会商灾情,制定灾害救助应急方案;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调集和征集灾害救助物资、交通工具等;组织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为受灾群众提供临时住所和食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积极向市政府申请并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助活动。

(三)较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措施

发生较大自然灾害时,灾害发生地乡街立即启动本级相关应急预案,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区政府接到乡街或灾害主管部门的报告时,立即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同时向市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灾情。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做好灾害救助应急工作,根据灾区实际情况,组织调集灾害救助应急物资,为需要紧急转移安置的群众提供临时住所和食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助工作。必要时,可请求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区政府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四)一般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措施

发生一般自然灾害时,区政府视灾害损失程度确定是否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灾害救助应急指挥系统,部署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及时核实并上报灾情;根据灾害发生发展情况,组织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及时下拨救灾资金,为灾民提供临时住所和衣被、食品等生活必需品。必要时,区民政局可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受灾地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五)应急响应措施的批准实施

特大、重大自然灾害发生时,由区长批准实施ⅠⅡ级应急响应措施;较大自然灾害发生时,由分管副区长批准实施Ⅲ级应急响应措施;一般自然灾害发生时,由区民政局长批准实施Ⅳ级应急响应措施。灾区生产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经应急响应措施批准实施人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工作。

责任编辑:杨雪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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