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应急救助保障
(一)资金保障
1.区财政局做好区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根据灾情程度合理安排、及时拨付救灾资金。
2.区、乡街两级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3.救灾资金预算不足时,区财政安排预备费重点用于灾区群众生活救助。
4.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积极争取上级救灾资金补助。
(二)物质保障
1.在区发改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供应管理机构的统一安排下,区民政局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逐步建立多部门、分级别、分类别的救灾物资储备机制,储备救灾应急必备物资。
2.区民政建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采购、调拨、运输制度。
(三)通信与信息保障
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完善自然灾害灾情数据库和信息平台,实现省、市、区和各部门之间的灾害灾情信息共享。
八、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灾情稳定后,灾害发生地乡街应尽快制定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方案,救助与恢复重建工作要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
(一)灾后救助。区民政局对确实需要政府救济的缺粮缺钱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发放《灾民救助卡》,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且缺粮面较大的重灾区,由政府担保,实行开仓借粮;对缺衣少被的,通过社会捐赠和政府救济等多种渠道帮助解决。鼓励灾区群众开展亲邻之间互助互济活动,鼓励和组织灾区群众外出务工、生产自救。
(二)恢复重建。灾害发生地乡街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恢复重建规划、重建进度、资金支持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有关部门要制定和落实重建优惠政策,简化手续,依法减免税费,平抑物价,确保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九、附则
(一)特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指挥部要适时对救助应急工作进行总结,在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由区政府进行表彰;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乡街要根据当地的灾害特点,制定本地区的救灾工作应急预案,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三)本预案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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