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睿恒:国家主权统一乃是宪法的第一要义(2)

王睿恒:国家主权统一乃是宪法的第一要义(2)

内战前南北截然对立的经济与社会体制,已经造成美国社会实际上的分裂

内战爆发前,这两大宪政问题就已存在多年,但是并未危及联邦的生存。在宪政框架内,南北各州就奴隶制问题达成了一系列的妥协,如“1820年密苏里妥协”和“1850年大妥协”。但是,随着美国经济的发展,北部的自由劳动制与南部的奴隶制逐渐形成两种截然对立的经济与社会体制,造成美国社会实际上的分裂。特别是随着西进运动的大规模推进,能否在新获得领土上扩大奴隶制的范围变成南北双方争论的焦点,这直接关乎参议院中蓄奴州与自由州的代表比例,换句话来说,关系到未来美国政治的决定权,因此双方妥协的余地越来越小。1860年,反对奴隶制的共和党候选人亚伯拉罕·林肯当选美国总统,成为南北战争爆发的导火索。

环顾1860年代的国际社会,废奴运动风起云涌,奴隶制作为一种不道德的、反人性的制度被绝大多数国家废弃。英国和英属殖民地早在1833年就废除了奴隶制,时至内战前,整个西半球只有巴西、古巴和美国蓄奴州仍然存在这种野蛮制度,这是自诩自由灯塔的美国抹不去的污点。但是,为了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地位,南部奴隶主依旧热衷于扩大奴隶制的范围。他们认为林肯的当选必将限制奴隶制的扩张,成为南部经济发展的枷锁。与其坐以待毙,南部七州选择退出联邦,于1861年结成新的“美利坚邦联”。

林肯主张“联邦的存在先于宪法”,南部退出联邦的行动是叛乱行为

那么,南部各州是否有权擅自退出联邦呢?关于这一问题,美国国内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在南部州权派看来,根据社会契约理论,既然最初的十三州有权自愿结成联邦,将一部分主权让渡给联邦政府,那么现在就有权自愿退出联邦,收回曾经让渡出去的主权。更何况宪法并没有阻止他们这样去做。但是在林肯看来,南部退出联邦的举动是不合法的,因为“联邦的存在先于宪法”,十三州联盟自1774年大陆会议签署《联合条例》时诞生,1787年宪法只是为了组建“一个更完善的联邦”。因此联邦一旦成立,就不可分解,各州也无权退出。但是,林肯的这些解释尚不足以给他充分的宪政权力来发动征服南部的战争,直到南部邦联打响了美国内战的第一枪。

内战爆发后,林肯迅速以镇压南部“叛乱”、维护联邦统一的名义召集军队,并获得战时一系列的总统特权。他坚持南部退出联邦的行动是个别人的叛乱行为,所以根据宪法,总统有权对反叛者进行镇压。林肯个人坚决反对奴隶制,但是此时限制奴隶制并不是他应战的理由。废除奴隶制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还是一个宪政问题、政治问题和军事问题。战时还有四个位于南北交界的蓄奴州依旧留在联邦之内,边界州的奴隶作为奴隶主的合法私产,依旧受到美国宪法的保护。因此,为了不激怒边界州,林肯宣战的目的不是为了解放奴隶,而是为了维护联邦的统一。他的这种态度明白无误地反映在给报刊编辑霍勒斯·格里利的回信中,他说:“我的最高目标是挽救联盟,而不是拯救或毁灭奴隶制。假如我一个奴隶都不解放,就能挽救联邦,我会这样做;如果为了挽救联邦,我们必须解放所有的黑奴,我也会这样做;另外,假如为了挽救联邦,我们必须解放一部分黑奴,不碰其他的,我同样会这样做。”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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