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睿恒:国家主权统一乃是宪法的第一要义

王睿恒:国家主权统一乃是宪法的第一要义

编辑同志:

您好。曾在一本书上看到托克维尔有一个观点,意思是说在美国,任何政治问题都会转化为法律问题而得到解决。意即美国的宪法设计十分完美,任何政治难题都能在宪法框架下找到一个和平、理性的解决渠道。对此,我心存疑惑,不知是否真是这样。能否请专家给予分析。谢谢!

海淀读者  润和

本刊约请南京大学历史学系助理研究员王睿恒作答

1861年爆发的南北战争,以极为惨烈的方式解决了美国建国以来一直难解的宪政问题:奴隶制的存废和美国联邦制的性质。林肯以捍卫联邦生存为理由参战,最终不仅维护了联邦主权至上的原则,还打破了奴隶制的枷锁,重塑了美国的宪政秩序。可以说内战之后,美国才在真正意义上实现国内制度的统一,开启了经济繁荣的快速通道。然而,这场现代战争的代价也是极为惨重的,62万人战死沙场,无数家园遭到焚毁。追根溯源,这场战争的伏笔在美国独立之初即已埋下。

1787年美国宪法给南北战争埋下了祸根,奴隶制的存废和联邦主权与州权的关系成为争论焦点

1787年美国宪法被后人誉为“人类大脑所能做出的最佳政治设计”,实际上其本身是各方利益妥协的结果。北美独立战争胜利后,13个殖民地在《邦联条例》的基础上结成松散的政治联盟。但是邦联国会的权力极为有限,本身并无执行机构,税收、征兵和发行纸币等实权都掌握在州政府手中,因此面对经济萧条、政治动荡、外敌威胁等等问题,邦联国会应对乏力,导致谢斯起义的发生。这引起美国政治精英们的高度重视。1787年,为了弥补邦联的缺陷,各州代表经过4个月的激烈辩论和政治协商,拟定《宪法草案》,决定以一个更为集权的联邦政府取代邦联国会。但是《宪法草案》必须得到13个州中9个州的批准才能生效,为了让新宪法顺利通过,宪法制定者不得不在部分条款中做出妥协。

首先,奴隶制问题隐含在三大宪法条款中。在南方蓄奴州的强烈要求下,宪法不仅规定了逃奴遣返原则,还将奴隶算作五分之三自由人口,扩大了南部州在众议院的政治代表权。它还规定国会不得在1808年前禁止奴隶贸易,以保证奴隶人口的早期增长。宪法中的这三大条款虽然没有直接谈及“奴隶制”,却将奴隶视为个人私产,以含蓄的方式同意和支持了奴隶制的扩张,为未来南北的争端埋下祸根。

其次,宪法规定美国联邦的性质为双重主权制,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分享主权。《联邦党人文集》被誉为“美国宪法的权威阐释”,麦迪逊在他所写的第三十九篇中曾对宪法设计的政体性质做出详细解释,认为“拟定中的宪法严格来说既不是一部国家(nation)宪法,也不是一部联邦(confederation)宪法,而是两者的结合”。也就是说,新生政权的政体性质并非通常意义上的联邦制,而是联邦制和单一制的混合体,具有联邦主权和州权两个并存的主权。宪法中对联邦政府的权力范围做出了详细限定,除此之外,全归州政府管理。但事实上,宪法的规定不可能尽善尽美,由于一些条文措辞含糊,导致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的权力划分并不清晰。特别是宪法中没有说明,13个州结成联邦后是否还有权退出联邦,也没有规定联邦主权与州主权到底孰高孰低,这就成为南北争论的另一焦点。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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