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要“限薪”更要“去污”

明星要“限薪”更要“去污”

近日,广电总局在公布的巡视整改情况中指出,坚决遏制“天价”片酬和明星炫富问题。指导行业协会联合大型影视公司抓紧制订抵制“天价”片酬的行业自律公约;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就“注重影视作品思想价值和审美导向,优化影视制作成本结构”制订倡议书,加强对市场的引导。(8月27日澎湃新闻网)

歌星唱一首歌,出场费几万、十几万的大有人在;影视明星拍一部电影或电视剧,酬金几百万、上千万的不在少数;明星做几秒钟的广告,代言费成百上千万的也比比皆是。明星收入畸高,不仅不利于艺术生产,而且影响了收入分配的公平。可见,广电总局拟对明星进行“限薪”,将明星的片酬等收入降低到一个合理的档次,尽量缩小普通劳动者与明星之间的收入差距,有利于艺术繁荣。

然而,明星“限薪”,不能仅限于片酬,还应该包括出场费、代言费等收入。而演员演出环节由文化部监管,明星代言涉及工商部门,均已超出了广电总局规范的领域。因此,限制明星不合理收入,不能由广电总局单兵突进,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协作,联合出台明星“限薪”规定,并纳入行业自律公约,对片酬、出场费、代言费等收入进行限制,缩小艺术行业内部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有序竞争。

必须正视的是,明星收入畸高,与一些明星道德失范,形成了极大反差。而明星道德失范,远非“炫富”这么简单。比如,一些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使消费者被虚假广告误导权益受损;又如,许多明星婚恋观出现偏差,毫无家庭责任感,频频制造出桃色绯闻;特别是,明星已成为酒驾、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的“高发人群”,甚至成为演艺界的一种“时尚”。殊不知,正是这种所谓的“时尚”,腐蚀着人们的灵魂,败坏了整个社会的道德风尚,甚至破坏了核心价值体系。

因此,明星要“限薪”,更要“去污”。此前,广电总局对“污迹艺人”祭出“封杀令”,便开了个好头。但规范明星的道德,不能止于“封杀令”。首先,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明星等从业人员的教育和管理,督促他们珍视艺术生命、遵纪守法,抛弃不良生活习惯,尽早脱离“反面教材”,重拾道德信誉。同时,应制订演艺行业道德准则,要求从业人员应严格律己,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标准,不能成为站在社会法律、公德和职业道德监督之上的特殊群体和特权人。特别是,对于演艺圈这个传播“黄毒”的重灾区,司法机关应予以重点盯防,重拳打击,提高明星的违法成本。

责任编辑:刘佳星校对:吴成玲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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