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要生根须配套“全员责任制”

问责要生根须配套“全员责任制”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又一把利剑,是针对领导干部的紧箍咒,凡失职失责者必被追究。《问责条例》实施以来,对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心责任感起到了固本牢基的作用。但是在基层,普通党员干部对《问责条例》解读不深,误以为只是问责领导干部,自己什么事都没有,“反正都问不到我的头上”,一般干部反而松懈起来了。其实这是误解,殊不知党的各项工作不仅要领导带头去安排、去落实,还需要一帮中层干部、普通干部去具体执行,从领导干部到普通干部职工,不应该有置身事外的现象。

笔者认为,虽然《问责条例》规定:“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但是我们都知道,无论是党的建设还是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部署,一件件重大工作布置下去,就有党组班子的牵头责任,也有分管领导的组织实施责任,还有相关科室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责任,无论哪个环节“虚脱”,都会造成工作延误或者损失,都有可能被问责,甚至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在已经公布的问责案例里,有党政一把手因多名班子成员违纪违法而被问责,也有班子成员因工作不力或者不胜任工作导致工作失误或延误而被问责,还有因习惯于当“甩手掌柜”放任手下违纪违法受到“一案双查”而被问责等等,案例不胜枚举。

我们从各种案例中抽丝削茧,不难看到一种不可忽视的情形,就是干具体事务的人不敬业或违纪违法,造成了重大失误或社会负面舆情,涉及的相关领导也被问责,受到纪律处分的情况。如某省“疫苗事件”,某市“天价鱼事件”,某地“大虾事件”等,不仅存在相关部门领导的不作为责任,而且还有具体工作人员的不依法履职问题。这里面就涉及责任落实到哪一级的问题,基层需要建立延伸到底的配套问责机制,使因执行不力造成失误延误的普通人员也受到追责和纪律处理。

人间万事皆不易,没有一项事业不是“认真”二字干出来的。《问责条例》针对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单位内设科室负责人和普通职工如果不履职到位造成失职失责,直接用《纪律处分条例》去查处,这是个办法。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的工作人员认为:单位工作安排苦乐不均,耍死的耍死,累死的累死,凭啥做得越多受到的处分还越多?问题就在这里,实际情况也正是这样。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笔者认为,推行“全员责任制”——每一名干部职工年初都要签定《目标责任书》,并以此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和失职失责被追究的依据。“全员责任制”能够阻止一些具体工作人员长期推责、绕责和躲责问题,杜绝无所事事的老爷干部长期存在,防止“做不来”、“不想做”泛滥和“天塌下来有当官的顶着”的观念流行。

责不到人就难以尽责。尽管市县两级及以下单位每年都会签定年度《责任书》,包括管党治党的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行政工作目标责任、经济和社会发展责任等等,一旦出现延误或者失误,领导班子及成员肯定会受到问责处理。但是,一些重大工作部署在实施过程中造成失误或者延误,也有可能主要责任在具体经办人员身上,如果不进行责任捆绑,就会把问责的效力大打折扣,“全员责任制”就是最好的配套制度。

笔者认为,每一个具体工作部门单位在内部实行“全员责任制”,其作用不可小视,签与不签效力差异很大,签定之后会把对违纪者的震慑作用和对不作为者的遏制作用发挥到最大。把“全员责任制”写入具体制度规定,将科室及基层单位责任目标进一步细化分解,具体到人,更能促使每一名干部职工都心中有责且履职尽责。

中央常讲,要纪律兜底,那么谁都不能脱离纪律的约束之外。实施《问责条例》就是把责任兜底,那么谁也不能脱离在责任之外。有责任才有可能被问责,签定责任才会激发担当,实行“全员责任制”更能把“履职到位”做实。如此,问责才能完全生根,倒逼所有干部职工都热爱本职工作,使敬业精神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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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丹华校对:于川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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