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作翔:国家政策的法律地位不能忽视(2)

刘作翔:国家政策的法律地位不能忽视(2)

为什么要高度强调国家政策的法律定位

为什么我要高度强调继续保留《民法通则》中关于国家政策的法律定位,作为民事活动的主要规范渊源?是同转型期中国社会特点相关联。按照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无论是2021年,还是2049年,中国始终处在发展升级的社会转型期。转型期的社会关系处在不断的变化过程。对于已经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我们要用法律的形式将它们固定下来;对于还不十分稳定的社会关系,可以发挥政策所具有的灵活性特点,用政策的形式对它们予以规范。在相对稳定时,再将它们法律化。无论是法律之中的政策条款,还是法律之外的政策,它们都只是一种规范导引和指向,具体的内容取决于法律所导引和指向的政策内容。这种政策的内容可以根据社会的变化及时地做出调整和修正。因此,我们可以将政策理解为法治框架内的规范内容,而不是游离在法治之外。

因此,我建议,应当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建立一个三位阶的民事规范渊源,即法律、国家政策、习惯。在《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政策和习惯的法律地位,将现在的《民法通则》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该遵守国家政策”修改为“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国家政策没有规定的可依当地习惯”,形成一个“三位阶规范渊源结构”,即:有法律时依法律,无法律时依政策,无政策时依习惯。随后,在刑事法领域、行政法领域也应该给政策和习惯应有的法律地位,使政策和习惯成为整个法律体系以及司法过程中的规范类型,发挥其应有功能和作用。三位阶规范渊源结构还可以有助于实现现代司法的一个重要理念,即“法官不得拒绝裁判”、“法院不得拒绝裁判”。因为确定和寻找规范渊源的途径都指明了。此外,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需要强调,“三位阶规范渊源结构”解决的不纯粹是法院的裁决依据问题,它更重要的是作为公民的一种行为依据而存在的,因为行为依据的范围比裁决依据的范围要大得多。

(作者为上海师范大学光启学者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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