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换政策着力点:从特定产业到通用技术
忽视结构性产业政策的重要性,一味强调功能性产业政策的认识是偏颇的,而简单地通过结构性的政策,引导资源向政府选定的所谓新兴产业领域集中的政策思路,同样是偏颇的。具体到我国针对新经济的结构性产业政策,其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结构性产业政策指向的标的不合理。目前我国的产业政策指向是产业、产品或建设项目,如《中国制造2025》提出了十大重点产业领域,《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确定的11个重点行动,实际上也是产业或基础设施项目。而反观美、日、德等国旨在促进新经济发展的国家战略,虽然也会提出建议性的新兴产业发展方向,但在税收、财政支持等具体的结构性政策措施方面,都是指向这些产业或领域的技术研发环节。结构性产业政策如果与产业挂钩,就会诱导企业扩大生产性的投资,而这也正是近年来我国光伏、甚至工业机器人等新兴产业产能过剩的重要原因;如果与研发挂钩,就会激励企业加大对新兴技术的投入,其产出是体现为知识产权的创新性科技成果。具体到新经济领域,与研发挂钩而不是与产业直接挂钩的合理性还在于,代表全球技术前沿的新经济的产业形态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产业专家、技术专家和政府官员并不能事先准确判断新兴产业的发展方向。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美国的产业政策不是人为选择所谓的新兴产业,而是大力发展以信息网络、新材料和生物医药为代表的通用技术。其政策思路是,不管新兴产业向哪个方面发展,其技术的根源都是通用技术。同时,通过构建网络化的制造业创新中心,积极促进通用技术与各种应用技术的交叉融合,从而催生新兴产业的孕育和发展。同样,德国和日本的产业政策资源也大量导向通用技术和共性技术研发,以及以产业联盟为主要组织形式的研发合作。只有将针对新兴产业的结构扶持政策指向通用技术和技术融合,才能使我国新兴产业的发展最终走出“重复引进和产能过剩”的怪圈。
二是结构性产业政策制定和实施机制不健全。首先,产业规划和政策的社会化参与度不够,政策制定要么完全由技术专家主导,政策内容缺乏对微观激励的考虑和制度性政策建议的支撑;要么完全由产业专家牵头,对技术和产业内在发展规律把握不准。更重要的是,在规划和政策的制定过程中,缺乏来自不同专业、不同身份的社会群体的广泛争论和讨论,最后出台的政策缺乏共识基础。其次,政策资源分配缺乏透明性,政策制定、政策实施和政策评估通常三位一体,缺乏第三方独立的监督、评估和约束。最后,政策执行精细化程度不够,一个产业规划常常涉及大量的财政、税收、服务体系建设等产业政策措施,而不同的产业政策措施不仅实施主体不同,实施周期也千差万别,因而很难对规划或行动计划进行政策评估。发达国家提高产业政策实施效果的通行做法是,在产业发展战略之下设置不同的配套政策项目,每个政策项目都有明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绩效目标以及分阶段设施的里程碑,以此提高政策项目的管理效率。
总之,新经济的发展过程是技术经济范式协同转变的过程。发展新经济,首先要推进供给侧改革,为新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和竞争环境。供给侧改革需要结构性产业政策对发展新经济的催化和引导作用。其次,结构性产业政策的着力点,应当由指向特定产业转为指向通用技术和促进技术融合。最后,要提高政策制定的社会化参与度,以政策项目的形式提高政策实施的精细化程度,通过制定、实施和评估各个环节的科学管理,提高结构性产业政策的效率。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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