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基础设施与数据标准各不相容。首先,各部门的技术基础设施和应用系统不尽相同,对部门间数据的联通对接构成了障碍。其次,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不同层级的政府之间采用的数据标准和分类方法五花八门,极大增加了数据共享的时间和成本。“中间如果没有一个转换机制,两方中有一方要放弃自己的,服从别人的,究竟以谁为主?”一个部门的信息化主管指出:“其实代码标准,你用我,我用你,都一样。问题是双方谁都服不了谁。”此外,不同部门的数据质量也参差不齐,包括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方面,这些也严重制约了部门间信息共享的实际效果。
面对以上问题,《办法》的出台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办法》指出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的四条原则: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需求导向,无偿使用;统一标准,统筹建设;建立机制,保障安全。这些原则有针对性的对目前我国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给出了回应。
《办法》还明确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体制机制,指定由促进大数据发展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由国家发改委负责制定《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明确政务信息资源的分类、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并负责组织推动国家共享平台及全国共享平台体系建设;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网信办组织编制信息共享工作评价办法;由国家标准委会同共享平台管理单位,建立完善政务信息资源的目录分类、采集、共享交换、平台对接、网络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标准;由国家网信办负责组织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网信办建立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维经费协商机制;由审计机关发挥监督作用,保障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推动完善相关政策制度。
《办法》还明确将政务信息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种类型,并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及目录编制提出了三条要求: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的基础信息项必须依据整合共建原则,在部门间实现无条件共享;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主题信息资源。
这些规定如能得到有效落实,将有力推进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利用,提升政府的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