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瓶费”是重出江湖还是并未离开

“开瓶费”是重出江湖还是并未离开

10月17日晚,马先生朋友的父亲过生日,一家人前往位于宝塔区的延安中益嘉汇酒店吃饭。“由于桌上的女士较多,就说喝啤酒,刚好车上放有两箱啤酒,我就搬一箱。”马先生说,当时带啤酒进去时,服务员并没告知要收“开瓶费”,等吃完饭结账时发现,总共花了1330元,其中“服务费”就有100元。(10月23日《华商报》)  

一箱啤酒45元,而所谓的“服务费”就100元,而且酒店方面还收的理直气壮,这难道不是咄咄怪事吗?莫名其妙的“服务费”就是“开瓶费”,这还是酒店服务员亲口所言,更令消费者不解。无论是酒店谢绝消费者不能自带酒水,还是如负责人所言酒店规定外带酒水进店要收取服务费,都是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为,必须改正并接受处罚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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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酒店毫不遮掩、堂而皇之的这样规定,究竟存在了多长时间,侵害了多少消费者的权益目前实在无法得知,而当地相关管理部门也毫无知觉,莫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棉花糖做的吗?2014年3月15日起正式实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若有出现这些规定,将一律视为无效。应该说,规定的出台终结了之前很长一段时间的关于“消费者能不能自带酒水”和“酒店能否收取开瓶费”等话题的讨论,基本上就是一种“盖棺论定”。最高法也明确,“禁止自带酒水”属于是霸王条款,而它的“孪生兄弟”开瓶费当然也应该寿终正寝吧。  

不可否认,在“新消法”出台之后,各地确实判决了几起关于开瓶费的案例,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法律的落地,然而是不是开瓶费就会成为了过去时,从公众的生活中走开了呢?非也!有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驱动,有行业协会明里暗里的支持,再加上权力部门的“守株待兔”思维,让酒店尝到甜头的“霸王条款”岂肯轻易将江山“拱手相让”呢?这两年,媒体对开瓶费等少有报道,如果寻找原因的话,大概消费者对酒店的谢绝外带酒水、收取开瓶费等已经麻木了,毕竟费用再天价也高不到“青岛大虾”的地步啊。如果遇到真正较真的消费者,自然“开瓶费”会重出江湖,发生在马先生朋友身上100元的“服务费”就是明证。  

“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均属于餐饮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作出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而开瓶费本身,就是一项“莫须有”的收费——既不是有形的商品,也没有配套无形的服务,因此无论如何辩解,都是站不住脚的。  

马先生朋友一家人吃饭被收取了100元的开瓶费,不是钱多与少的问题,根源是本就不应该收,而这样的事情绝对不是一个孤例,而城市中许多酒店内张贴的“禁止外带酒水”更是比比皆是吧。因此,希望相关职能部门能强化执法强度,加大执法密度,对自己的辖区进行认真排查,对存在问题的酒店要求整改到位;同时,对消费者的投诉进行认真处理,并对涉事酒店依法做出处罚,并利用媒体进行宣传,让那些心存不轨的酒店闻之足戒,以更大限度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作者单位: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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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丹华校对:于川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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