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民法总则开启个人信息保护之门(3)

期待民法总则开启个人信息保护之门(3)

个人信息保护不力,已经让广大公众沦为不法分子股掌之间的“透明人”。而保护不力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目前我国法律对个人信息仅能提供有限的、间接的保护,效力不佳难以避免。目前我国法律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数量很少且保护范围有限,基本属于保护人格尊严、个人隐私的范畴。在司法实践中,只能对这些法规进行引申才能实现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操作性之差可想而知。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水平,基本上与迅速提高的科技水平与不断变化的生活方式同步“涨跌”。在电信电话普及于千家万户之时,个人电话号码等相关信息的保护,才逐渐被人们所重视。遗憾的是,在人们还未来得及针对电信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作出周全应对之时,互联网时代、个人金融卡便利时代、实名制时代接踵而至,更多的个人信息处于被侵犯的风险中。然后,又迎来了网购物流时代、大数据个人数据自动推送时代、云计算对个人信息收集运算的时代,从个人身份证号码、到个人血压等健康信息,都有可能处于失去保护之境地。

此次民法总则二审稿中最给力的部分就是,首次确立了个人信息权利。个人信息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将由此确定,原本模糊的个人信息法律边界变得明晰,权利归属也变得明确。此次“确权”将从根本上改变以往法律对个人信息保护不力局面。

个人信息保护的客体为个人信息,对个人信息的侵犯行为,要受到行政处罚乃至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客体则是人本身,侵犯个人信息权,就是侵犯人的基本权利,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权利人可以穷尽一切民事诉讼程序,以捍卫自己的权利。

目前普遍存在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已经成为一种公害,到了非治不可的地步。民法总则明确了个人信息权,并作出相关保护规定,这只是迈出我国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第一步。未来还需要有关部门根据民法总则的原则性规定,制定出台更多可具体操作的法律法规。同时,在治理个人信息泄露的过程中,还需要司法机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最终使公众免遭非法侵扰、财产安全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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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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