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刻把握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2)

深刻把握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2)

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依法治国这两大方略的相继提出,不是时间上的简单耦合,而是缘于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规律的深刻把握,对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协同推进。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具有辩证统一性

习近平同志强调指出:“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这一论断,言简意赅地道出了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依法治国之间的辩证关系。

首先,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全面从严治党,基础是“全面”,关键是“从严”,重点是“治吏”,体现了治标与治本的统筹兼顾、全面推进与突出重点的统筹兼顾,是对新形势下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规律的新认识。全面从严治党,就“全面”而言,至少包含两个层面:一是内容全覆盖,涵盖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各个领域,体现党的建设的系统性和整体性。二是主体全覆盖,明确管党治党的主体是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各级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关键是加强党建考核,把党的建设实践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指标体系。全面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一要从严落实治党责任。必须增强管党治党意识、落实管党治党责任。二要坚持从严管理干部。要以严的标准、严的措施、严的纪律,使干部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三要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全面从严治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严起,按照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和党的各项规定办事。四要严明党的纪律。只有严明纪律,才能使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向前进。发展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加强党的领导、提升党的执政能力,使我们党发挥出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不断推动各项治国理政活动的制度化规范化。而要充分发挥我们党这个领导核心的统筹协调作用,就必须通过全面从严治党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严格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坚决防止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从而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坚实基础。

其次,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为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保障和抓手。全面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宪法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及社会各方面活动都依照宪法法律规定来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实践证明,法治是反腐败和扼制权力滥用的基本手段和基本路径,铲除不良作风和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根本上要靠法规制度。只有建好制度、立好规矩,把法规制度建设贯穿于反腐倡廉各个领域、落实到制约和监督权力各个方面,发挥法规制度的激励约束作用,才能筑起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堤坝”,才能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因此,我们党要厉行文明执政、廉洁执政,就必须下决心实行法治,依靠法治反腐,通过法治根治腐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纳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范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必须坚持依法执政,全面提高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的能力和水平”;刚刚闭幕的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又从监督权力运行、完善权力运行机制、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入手,再次强调“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决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三次中央全会的成果,形成了我们党对“党纪”与“国法”关系的新认识,深化了对“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历史规律的科学把握,形成了“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双管齐下、相互保障的基本格局,申明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重大原则,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理念创新、理论创新、实践创新的重大成果。

观察近两年的社会现实会发现,一方面,“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双管齐下、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的剪除,破除了长久以来社会上存在的“权”与“法”关系的困扰,其实也在一定程度上破除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瓶颈;另一方面,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原则,将对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要求归位,一扫从前“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吊诡现象。这些人们普遍感受到的深刻变化,都是我们党科学把握“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辩证关系的现实反映。

责任编辑:张少华校对:王梓辰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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