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木:西太平洋矛盾分析与中国选择(5)

张文木:西太平洋矛盾分析与中国选择(5)

摘要:中国实现台海统一,这是雅尔塔法律体系赋予作为战胜国——中国的权利,而雅尔塔法律体系并没有赋予美国在台湾的权利。60多年来,这一权利还只落在纸面上,并没有为中国切实享有。因此,将中国的安全边界定在台湾东界既合中国国情也合国际法理。

 [1]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年谱(1949~1976)》第4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316页。

[2] 指正在拟订中的《中美联合公报》。

[3]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年谱(1949-1976)》第6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422页。

[4]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年谱(1949-1976)》第6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441页。

[5] 2007年、2008年、2009年,美国联邦财政支出总计分别为27 287亿美元、29 826亿美元、35 177亿美元,其中国防支出分别为5 513亿美元、6 160亿美元、6 610亿美元,国防部军费支出分别为5 285亿美元、5 946亿美元、6 367亿美元。资料来源世界经济年鉴编辑委员会编:《世界经济年鉴2010/2011》总第26卷,第191、194页。

[6]  《同斯诺的谈话》(1965年1月9日),《毛泽东文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6月版,第411、412页。

[7] 国际公法,亦称国际法,指适用于主要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公法与私法的关系,实质上是整体和部分的关系,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及部分少数国家间建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国际公法又称万国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始于罗马法学家乌尔披亚努斯,其标准是:规定国家公务的为公法,规定个人利益的为私法。前者如政府组织、公共财产管理等,后者如涉及双边或多边利益的诸如调整家庭、婚姻、物权、债权、债务和继承关系等的法规。公法是组织内全体参与者要遵守的,私法是其中部分人群协定或协议后要遵守的。如此类推,国际公法适用于国际社会所有或大部分被承认的主权国家,而国际私法,是其中若干国家以双边或多边条约等形式确定的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因而它仅适用于参与其中的这几个国家。部分从属整体,私法低于并服从公法。公法和私法既有区分又可以相互转换。如第二次大战中形成的轴心国之间或同盟国之间缔结的各类条约或协定等,相对于凡尔赛和约来说就是各方的私法。轴心国失败后,同盟国的条约、协定和公告等便上升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公法,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形成具有公法性质的雅尔塔法权体系。与此相应,其中只有部分国家参加和承认并因此仅适用于这些国家的的法律(比如《旧金山和约》),其性质也就属于低于且从属于雅尔塔国际公法的国际私法。

[8]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年谱(1949~1976)》第3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459页。

[9]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年谱(1949~1976)》第3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595~596页。

[10] 1798年后,面对拿破仑法国的崛起,无论是杰斐逊还是他的拥护者,都不愿意看到英国的崩溃。这一年,他写道:“英国的完全屈服不啻于一场大灾难。”他接着说:“但令人高兴的是,这不可能。”他在1803年指出,美国将会“大大遭殃,如果有什么灾难让人类失去了用来抵挡有时是所向披靡之洪流的这样一道防波堤的话”。转引自孔华润(Warren I. Cohen)主编,王琛等译:《剑桥美国对外关系史》(上),新华出版社2004年版,第89页。

[11]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年谱(1983~1949)》中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312、313页。

[12] 曹操:《龟虽寿》。

[13] 毛泽东:《念奴骄·昆仑》(1935年10月)。1958年12月21日毛泽东对《念奴娇•昆仑》曾作批注:“昆仑,主题思想是反对帝国主义,不是别的。改一句,一截留中国,改为一截还东国。忘记了日本人是不对的。这样,英、美、日都涉及了。别的解释,不合实际。”参阅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年谱(1983~1949)》上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476页。

责任编辑:潘攀校对:叶其英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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