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佳:消费者保护社会共治重在实施

姚佳:消费者保护社会共治重在实施

消费者保护事关民生之本,是当下中国所面临的重大社会问题和法治问题之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以来,中国一直致力于实现消费者保护并完善相关法律文本。从多年实践看,如何对消费者实现充分保护始终是一个难题。为应对这一难题,消费者法在不断完善与回应,其中值得称道的是社会共治原则。近年来,对消费者保护特别强调突破传统的一元治理模式,实现多元社会共治,这是我国社会实践的要求与制度创新。

消费者保护社会共治的法律表达

以法治为基础的多元主体共同治理,是我国社会治理实践探索的经验总结。在消费者保护领域,社会共同治理原则在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就已规定,分别体现在第5、6、26—33条,201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再次予以强调。2016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代国务院起草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布,其中第3—5条、第40—49条,围绕社会共治原则,多层面、多角度进行阐释,包括主体体系、行为体系和责任体系等等,通过明确“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以实现“政府—经营者—社会”的消费者保护共治格局。从历次法律文本中社会共治原则所在章目的名称看,《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突破了以往仅仅以消费者组织为社会力量的看法,着重以对消费者的行政保护和社会保护为两翼实现共治格局,这可谓是官方对社会力量的一种再认识与再解读。

概括地理解消费者保护的社会共治并无难度,即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消费者组织、行业组织和大众传媒是共治主体,共同发挥作用,形成共治格局,消费者保护目标可期实现。值得关注的是,社会共治原则虽在1993年法律文本中就已规定,但一直以来并没有得到有效实施。究其性质,它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宣示性或原则性的条款,而是需要落实与实施的条款。消费者保护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市场、政府、消费者与社会之间存在利益博弈,作为系统工程,任何一环出现问题,就可能无法实现消费者保护的目标,因此,社会共治意在激活每一个环节,对其强调实施与落实将成为应对消费者保护难题的新进路。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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