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把握和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2)

准确把握和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2)

摘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进一步发展和深化,蕴含着丰富的哲学内涵。它立足于“常态”、“大多数”,而不仅是“少数”,更不仅仅是惩治严重违纪违法的“极少数”。准确把握和实践好“四种形态”,对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意义重大。

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三大抓手

实践好“四种形态”,要害是抓早抓小、敢于批评,加强日常监督管理;重点是违纪必究,治病救人,把全面从严体现在破纪之初直至立案审查之后的全过程;关键是明确责任、强化担当,形成统筹推进、齐抓共管、层层落实的良好局面。

一是强化线索收集整理,科学分类处置。要强化问题线索的收集整理。党员干部个人工作、生活、廉洁自律等方面的信息来源渠道多,分散在不同单位、部门,要想第一时间发现问题,必须建立问题线索通报机制,有效整合纪检、组织、人事、信访、审计、巡视等部门资源,紧紧围绕“六项纪律”及时整理党员干部有关情况,以便及时介入、有效干预。要科学分类处置问题线索。对于收集、整理的线索,要严格按照中央纪委提出的五种情况进行分类处理。对反映领导干部的一般问题线索,要区分性质类别和轻重缓急,既要对确有的问题运用立案审查、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等处置方式,又要善于通过警示谈话、纪律诫勉、函询了解等手段,把踩到纪律底线的党员拉回正轨。优先处置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等的问题线索,对于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将来有可能提拔使用的党员领导干部的线索,作为优先处置中的重点予以核实。

二是完善谈话提醒制度,注重结果运用。在系统全面掌握党员干部有关情况的基础上,对各类信息进行分析分类,区分不同类型,启动谈话工作。第一,要明确谈话对象。一是岗位权力集中、廉政风险点较高、身处特殊时期或敏感阶段,特别是新提任领导岗位、出现婚姻变化等情况的;二是巡视、信访或执纪审查中掌握的反映模糊、可查性不高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三是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第二,要明确谈话的组织实施。可由纪委(纪检组)分管领导定期组织召开例会,负责信访、巡视、纪律审查等部门负责人参加,分析谈话对象、落实谈话任务。第三,要注重谈话结果的运用。对已经讲清问题,确属错告甚至诬告的,要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对尚不能完全排除问题存在的可能性,在现有条件下难以进一步开展工作的,可以进行暂存;对确有违纪行为,但态度诚恳、知错就改,主动交代问题或上交违纪所得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对有问题不说清不说全,欺骗组织甚至对抗组织审查的,可以转为初核,一经查实要从严从重处理。接受谈话教育的党员干部(除了第一类谈话仅仅是提醒类谈话),均应在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上自我检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三是狠抓两个责任落实,形成强大合力。要勇于担当、敢于负责,牢牢抓住主体责任不放。党章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好“四种形态”,党委(党组)首先是责任主体,要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用纪律和规矩管住大多数党员干部。要把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落到日常工作中,发现问题及时干预,综合运用谈话、批评与自我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将管党治党的责任做实。要进一步深化“三转”,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纪委(纪检组)要坚持挺纪在前,切实将工作理念和思路从“盯违法”向“盯违纪”转变,用党章、党规、党纪去对照检查党员干部的行为,依纪、依规监督执纪问责。通过履行监督责任推动主体责任落实,督促各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坚决克服两个责任虚化空转现象。

参考文献:

[1]尹玲英.正确运用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如何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之二[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6-3-30(8).

[2]高波.“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重大创新成果[J].中国纪检监察,2015, (19).

[3]张力.“四种形态”体现对党员干部严管厚爱[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6-5-4(5).

(作者单位:中共北京市纪委驻市市政市容委纪检组)

责任编辑:王妗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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