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杉:外资法治迈入负面清单时代(3)

李杉:外资法治迈入负面清单时代(3)

修法对商务主管部门和外资的影响

2016年10月8日,商务部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备案制的具体施行提供依据。

根据该《办法》,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将简化为三步:一是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通过备案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备案申请材料;二是备案机构对填报信息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对,并对申报事项是否属于备案范围进行甄别,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三是由备案人自行选择是否领取备案回执。整个备案过程将大幅缩短,所需提交的审批材料也大幅减少,同时,利用互联网备案系统在线填报,提高了便捷性。备案不作为办理工商、外汇登记等手续的前置条件。备案的时间可以是事前备案,也可以是事后备案,具有相当的灵活性。

对相关商务主管部门来说,实行备案制加负面清单的模式之后,对外商投资要进行审批的项目将大幅减少,但是对在负面清单内的项目,仍要依法严格进行审批。而对于不在负面清单之内的项目,虽然无需审批,但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按照《办法》,对相关部门的处理时间有明确规定,办事效率要求较高;二是将备案的主动权交到当事人手里之后,为了避免混乱和无序,就必须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上述《办法》相关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应当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进行监督检查,抽查结果予以公示。《办法》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能按期履行备案义务,或在进行备案时存在重大遗漏的,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的,还要处以罚款。

对于外资来说,法律的修改是重大利好,一方面进一步简化了外资在中国设立企业的程序,另一方面也表明我国的外资立法正逐渐与国际接轨,可以期待未来更为自由和透明的投资环境。

这次的修法迈出了重要的一步,确立了我国外资准入制度的基础。应该看到,这只是个开始,负面清单的制定、配套管理措施的出台,将决定这一制度的落实效果。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