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杉:外资法治迈入负面清单时代(2)

李杉:外资法治迈入负面清单时代(2)

建设透明开放稳定的清单仍是外资准入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

在此次法律修改中,规定将由国务院发布或批准发布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负面清单。2016年10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联合公告,明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限制类和禁止类,以及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有关规定执行。亦即目前是以2015年版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作为替代版本的负面清单来使用。开放度、透明度及稳定性是判断负面清单建设是否成熟的重要指标,新形势下,制作开放、透明、稳定的清单仍是未来完成我国外资准入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

开放度。2013年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首个负面清单有190条特别监管措施,而2014年版已缩减到139条,国务院2015年发布的适用于所有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负面清单中的特别监管措施则进一步减少至122条,可见我国的负面清单开放度越来越高的趋势。就法律修改后全国的情形看,目前是以2015年版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作为替代版本的负面清单来使用,虽然这版产业目录较之前2011年版本已经大幅减少了对外商投资的限制,但与自贸区负面清单相比,其开放度则尚显不足。

透明度。负面清单中的项目之所以会进入清单,是由于该种性质的投资为本国法律法规所禁止或限制,因而明确其设定依据非常重要。国务院2015年发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中,则没有相关禁止、限制措施的国内法引用。我国目前关于外资管理的主要法律即“三资企业法”已与当今的外资管理理念脱节,而国内相关的法律体系的改革尚未跟进,故而导致有些管理措施处于时常无法可引的窘境。从结果上看,缺乏国内法支持,将造成对清单理解的模糊化,大大降低了负面清单的透明度。

稳定性。适当的调整可以使负面清单的内容能够适应客观情势的变化,然而负面清单作为管理外资能否进入、以何种方式进入的规范性文本,对外资的导向作用极大,影响并决定了外资收益的安全。如果负面清单修改过于频繁,那外国投资者将对负面清单的稳定性存在疑问,从而影响外资流入我国的数量。在未来负面清单制作中要强调全局观和前瞻性,真正做到立则慎改,切实维护负面清单的稳定性。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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