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杉:外资法治迈入负面清单时代

李杉:外资法治迈入负面清单时代

2016年8月29日至9月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外资企业法》等4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并表决通过。从法律条文的变化来看,4部法律仅仅是各增加了一个法条,看起来是一次非常小的改动,但因涉及的内容是外资法治中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其实质影响必将非常深远。可以说,我国外资法治就此迈入了负面清单时代。

修法背景

2013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上海自贸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3部法律(以下合称“三资企业法”)中的11项行政审批规定。该授权决定自2013年10月1日施行,期限为三年。随后,上海自贸试验区公布了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对负面清单以外的外商投资取消前述行政审批,实行备案制度。2014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授权国务院在广东、天津、福建3个自贸试验区及上海自贸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三资企业法”和《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中的12项行政审批规定。随后,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适用于4个自贸试验区的统一负面清单,商务部公布了《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对负面清单以外的外商投资取消前述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两年多来,有关试点取得显著成效,具备了复制推广的条件。为此,需要按照授权决定对相关法律作出修改,将在自贸试验区试点的改革措施上升为法律。

此次相关外资法律的修改,实质上只涉及一个内容,即规定除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的领域外,对外商投资不再实施行政审批。其具体方式是在4部法律中分别增加一条规定,内容是对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将原来法律规定的相关审批事项改为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从行政审批到备案制加负面清单的重大转变

1979年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我国的第一部外资立法,在这部法律中确定了行政审批的管理模式,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商投资合同要经过行政审批。这一模式也被《中国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所沿用。这一制度的建立,在当时确有重要意义,但随着全球经济形势和国际投资领域法律的变化,加之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行政审批制的弊端逐渐显现,既降低了我国引进外资的效率,也使我国在双边投资协定的磋商中进展缓慢。

从其他国家的实践和经验来看,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替代审批制的一个不错的选择。负面清单采用“非禁即入”模式,源于“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治理念,意味着在市场准入上,将所有不符合国民待遇的措施列明于负面清单中,实现清单之外即国民待遇。

这种模式可以有效提高外资进入的效率。从这一模式在我国几个自贸区试点的成功来看,是符合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的。它顺应了我国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和转变政府职能的大潮流,符合政府简政放权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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