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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劲 团结宪章:宪法的中国意义——纪念第三个国家宪法日

张劲

张劲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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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要讲的题目是“团结宪章:宪法的中国意义”,以纪念我国的第三个国家宪法日。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将每年的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于是,我们曾经熟悉的“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就成了宪法日。从“法制宣传日”到“宪法日”的变化不仅仅是一个名称的变迁,它代表了我国对法治有了新的共识,对宪法的理解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经过普遍的宣传教育,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规定了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和公民行为的最高行动指南,这些内容日渐为公众所熟悉和认知,是一个可喜的现象。

很多人对宪法还存在着或多或少的认知误区,“了解”并不能等同于“理解”。今天的我们身处于一个世界大通的全球化、信息化时代,各国宪法的精神及其价值预设虽然有着普遍性的一面,但由于社会条件、文化背景、发展阶段等差异,宪法的功能和目标总是多元的。所以,在学习宪法的过程中,我们也要防止我们的宪法观念被某些域外的知识和经验所支配。当然,我们不拒绝“以世界为方法”,但最终需要“以中国为目的”。这是今天讲述“宪法的中国意义”的原因。

一、宪法的中国谱系

在西方宪法的语境里,宪法的基本使命是保障人权、控制公权,其文本安排也紧紧围绕着这两个主题。这种从个人自由出发,基于“自由宪法”的价值定位,也就成了西方批评中国宪法文本及其实践的重要尺度。但是,一如费正清先生所说:“所有试图了解中国政治的努力,都因一基本过失而屡遭挫折:我们总是以自己的经验来看待中国的政治。我们必须牢记一点,中国行政管理人员和思想理论家所追求的目标,和我们美国人所追求的迥然不同。”也就是说,我们不能基于西方化的想象来理解我们的现行宪法。

在这个问题上,钱穆先生颇具慧眼,他说:“若依卢梭《民约论》,谓西国政治权之理论来源为由于民众之契约,则中国传统政权之理论来源乃在于民众之信托。若目西国政权谓‘契约政权’,则中国政权乃一种‘信托政权’。”换言之,如果近现代西方政治及其宪法设计是建立在对权力的防御和警惕基础上的,那么,中国的政治安排则是建立在“上本天道、下符民心”的对政权的信托基础上的。于是,中国宪法的首要意义就不是防御和控权,而是巩固社会基本共识,团结一心,共同奔向美好的明天。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说的那样:“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

所以,作为一个文明国家,中国对宪法的理解具有自己的特色。这种特色不是因为“敌人赞成的我们就要反对”,不是为“特”而“特”,而是由于中国的历史延续、文化基因、社会结构、国家发展目标的不同而导致的。正如法国学者迪尔凯姆所说:“一切比较重要的社会过程的最初起源,应该到社会内部环境的构成中去寻找。”阅读中国宪法的文本,尤其是宪法的序言,我们就会发现,宪法的根本任务是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富强”在第一序列,“国家”是逻辑主语。因此,中国宪法的核心追求是国家的富强和民族的复兴,而这一切又只能循着团结的路径才能达到。这显然和西方宪法从个人自由出发、以控制国家力量为到达点的价值预设是不同的。中国宪法的这种非常明显的集体主义性格,对国家凝聚力、向心力的独特关怀,是被我们经常忽略的中国宪法精神,这种精神就是团结精神。 

责任编辑:报告部校对:余永峰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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