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明安:在宪法实施中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姜明安:在宪法实施中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将每年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设立国家宪法日的重要目的在于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以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很显然,设立国家宪法日有利于培育全体国民对宪法的信仰。

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设立宪法宣誓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同时促使国家工作人员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很显然,设立宪法宣誓制度有利于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对宪法的信仰。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要通过不懈努力,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

中国宪法发展的历史证明,宪法信仰是宪法实施的保障,没有国人,特别是国家领导人对宪法的信仰,就不可能有宪法,即使有了宪法,也不可能实施,不可能使书面的宪法转化成实践的宪法,转化成现实中的宪法。但是国人对宪法的信仰是如何形成、巩固和发展的呢?这反过来又有赖于宪法的实施。一个国家制定了宪法,国民也不可能自然而然地就形成和产生对宪法的信仰。国民对宪法信仰的形成需要一个过程,需要宪法的实施不断给他们带来越来越切实的权利、自由保障,带来越来越多的福祉。或者说宪法的实施不断地减少或消除权力的任性、恣意、滥用,不断地减少或消除权力任性、恣意、滥用对他们权利、自由的侵害。一个国家,如果仅仅有了一部好的宪法而不实施,将它供奉于神坛而不适用,国民是不可能形成对宪法的信仰的。

设立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誓制度无疑有助于培育全体国民对宪法的信仰。不过,有人认为,设立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誓制度只是一种形式。依宪治国应该下力气追求依宪治国的内容,追求实质,而不应多在形式上下功夫。这种观点虽有一定道理,但亦具有片面性。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誓制度虽然是一种形式,但它是追求依宪治国内容和实质,建设法治国家的一种必要形式。包括法治在内的很多制度均必须通过一定形式运作和实现,如立法的“三次审议通过”形式、政府官员任职颁发任命状的形式、法院开庭审案法官入庭时全体当事人起立的形式。没有这些形式,依宪治国、依法治国的严肃性和权威就无法保障和维护。我们反对形式主义,但不反对体现内容和保证内容实现的形式。否则,我们就会犯马克思讲的给小孩洗澡后将洗澡水和孩子一起倒掉的错误。

当然,设立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誓制度并非我们的目的。我们的目的是推进依宪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为此,我们在宣传国家宪法日、实行宪法宣誓的同时,必须采取切切实实的行动,扎实推进依宪治国。在当下,可以和应该采取的行动有五:

其一,培养全体国民的宪法观念,特别是培养各级领导干部依宪治国的理念。必须纠正当下一些国民和政府官员不把宪法视为“法”的认识误区。

其二,健全和完善宪法实施机制,促进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宪行使公权力。立法机关要在立法草案审查、审议时即审查和确保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和体现宪法精神,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和实施重大行政行为时,要通过其法制机构审查和保障其决策和行为的合宪性。另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国家机构及其领导人遵守和执行宪法的情况进行检查。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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