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法规在法治中的重要作用

党内法规在法治中的重要作用

摘要:党内法规的法治不同于国家法律的法治,可以用“一高一严”来说明。“高”,即国家法律高于党内法规;“严”,即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国家法律高于党内法规,这个“高”指国家法律是所有公民的行为规范。

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准则》和《条例》作为党内法规体系的一部分,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内法规在法治中的重要作用

学者·语粹  

●党内法规的生命力在于它的实施,在于党内法规执行力的提高,这必然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切实领会法治精神,带头遵守法律和党内法规,带头依法办事。不仅要自觉学法、尊法、守法,提高法治思维水平和能力,运用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也要切实改变“权力迷恋”和“大包大揽”的情况,将执政履职思路彻底转到法治轨道上来。

●党内法规的法治不同于国家法律的法治,可以用“一高一严”来说明。“高”,即国家法律高于党内法规;“严”,即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这个“严”是由中国共产党的先锋队性质决定的,也是党的历史地位和使命决定的。党的历史使命越光荣,奋斗目标越宏伟,执政环境越复杂,越需要党炼就百毒不侵的金刚之身,越需要巩固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越需要全面从严治党。

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抓紧制定党内法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并把加强建设和完善党内法规制度提升到构建法治体系的高度,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含五大体系,即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因此,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作为党内法规体系的一部分,属于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党内法规体现了怎样的法治特点呢?

■党内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法治”的概念大于“法制”和“法律”,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既可以包含国家法律体系,也能够包含党内法规体系。同时还要认识到,党内法规虽然不是国家法律,但如果从法是一种组织化的行为规则,法在本质上要靠组织成员的内心认同,法本身具有公共性、规范性、普遍适用性等特征来看,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法规也具有这样的共同特征。党内法规反映了党员和党组织的意志,具有了在党内实行的公共性、规范性、普遍适用性。而中国共产党又处于执政地位,代表着国家的利益、人民的利益,这样的公共性、规范性、普遍适用性虽然只在党内实行,但也自然地能够得到国家和人民的认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这说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不可能完成的,而没有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依规治党,就没有依据宪法和其他国家法律的依法治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中完全应当包含党内法规体系。

当代中国,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为了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领导能力和执政能力,需要党内法规、依规治党;为了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国家法律、依法治国。党内法规、依规治党和国家法律、依法治国,要“两手”抓,并且“两手”都要硬。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都是国家治理所需要的,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如同国家法律必须通过法律的实施才能体现它的生命和价值一样,党内法规的生命力也在于它的实施,在于党内法规执行力的提高,这必然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切实领会法治精神,带头遵守法律和党内法规,带头依法办事。不仅要自觉学法、尊法、守法,提高法治思维水平和能力,运用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也要切实改变“权力迷恋”和“大包大揽”的情况,将执政履职思路彻底转到法治轨道上来。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员干部要自觉运用党内法规体系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

■党内法规的法治不同于国家法律的法治

虽然国家法律、党内法规的制定及其实施、监督、保障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但在这个法治体系中,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的法治情况又有着严格的界限和区别,因此,不可将党规与国法相混同,更不能用党规来代替国法。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不同在于:一是性质不同,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党内法规指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它是党的自身管理;而国家法律,不仅由国家制定,还由国家法治机关保证实施,它是国家的全体公民和组织都要遵守的行为规范体系,是包含了党员和党组织在内的国家治理。二是适用对象不同,党内法规的适用对象是党员和党的组织,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四十条:“各级党委、纪委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的规定,保证其运行实施的是各级党委和纪委,而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对党员的惩处仅限于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五种,是基于党员的政治身份作出的决定,主要涉及政治理想、信念、信仰方面,不涉及党员的公民权利;而国家法律的适用对象是全国的公民和组织,对于公民的犯罪、违法、侵权等行为,会施以不同的惩罚方式,以维护正常、稳定的社会秩序。法律的惩罚是有形的,可以限制人身自由、剥夺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甚至判处死刑,这些都是党内法规的处置所不具有的。三是制定过程不同,党内法规因其制定主体是党的组织,虽然其制定也有一定的程序,但一般会根据社会的发展实际以及党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地做出调整,具有灵活性,且文本形式和内容可繁可简,可以是具体的也可以是原则性的,例如《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向全党提出了廉洁自律要求,行文上全篇共8条仅112字,并且都是原则性的规定;而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有着更加严格的规定,对法律的立、改、废、释属于国家立法行为,由国家权力机关来行使。从实践看,这一过程通常需要经过复杂的程序和充分的调研,需要征求社会各方面以及不同阶层、地域等群体的意见,需要经过几年甚至十几年、几十年的时间。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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