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六中全会精神 维护党章宪法权威(2)

贯彻六中全会精神 维护党章宪法权威(2)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等联合举办国家宪法日主题报告会发言摘编

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从严治党的辩证统一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  李  林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六中全会,完成了“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深化了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内涵,促进了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辩证统一,从治国理政的战略高度回答了如何治党治国的根本问题。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有利于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加强和改善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各方面。要坚持依宪执政和依法执政,切实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做到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充分发挥好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在依法治国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要不断改进党的领导和执政方式,严格党的纪律和规矩,坚决防止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从严治党的辩证统一。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从严治党,都是以人民利益为根本利益,以人民意志为崇高意志,以人民幸福为最高追求,以人民满意为最高评价,以人民拥护为政治基础,以人民民主为生命源泉,两者统一于人民至上的本质属性。应当把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起来,把国家法律体系与党内法规体系有机统一起来,把国家法律与党的政策有机统一起来;应当把党领导立法与立法机关科学立法紧密结合起来,把党保证执法与行政机关严格执法紧密结合起来,把党支持司法与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紧密结合起来,把党带头守法与全民自觉守法紧密结合起来。

认真落实宪法宣誓制度 维护宪法根本法权威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  胡建淼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的“根本性”,决定了它的“权威性”。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所有法律法规的最高和最终法律渊源,因而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

宪法的权威性表现在,它作为最高的法律规范,首先具有最高的适用力。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其次表现为最高的约束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如果宪法不能被适用,并且不能为任何组织和个人所遵守,宪法的权威性就无从谈起。

宪法的权威性是一国民主和法治的衡量标准和集中体现。宪法没有权威性的国家,不可能是民主和法治的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是宪法给的,是人民通过宪法授予的;公民的一切权利也是宪法给的,是人民通过宪法赋予的。没有宪法权威,就没有党的权威和人民的权威。因为宪法是在党的领导下,将人民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最高成果。宪法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最高体现。坚持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坚持依法行政,同样首先是依宪行政。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是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维护宪法权威的国家、政府和社会。

认真落实宪法宣誓制度,无疑是维护宪法根本法权威的重要途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宪法宣誓,这种神圣的仪式是一种学习、宣传,也是一种庄严的承诺。它有助于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有助于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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