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长制”需多方联动共同参与

“河长制”需多方联动共同参与

党的十八大提出“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生态文明建设旨在从源头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建设美丽中国。当下我国推进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生态文明建设也被摆在突出位置,要求以环境整治为抓手,推进经济社会发展转型升级。2016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长制,即由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河长”,负责辖区内河流的岸线保护、排污口整治、水体治理等。长期以来的粗放式经济发展方式,唯GDP的政绩考核方式,造成水污染严重、河道长时间没有清淤整治、企业违法排污,昔日的清清绿水已变得乌烟瘴气、臭气熏天。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但从实践来看,许多地方政府在执行时打了折扣,很多河道在水环境管理上“九龙治水”,职责不清、相互推诿的现象时有发生。如今推行“河长制”,更是从现实出发,问责不再是空号。

 “河长制”明确了地方党政领导对环境质量负总责的要求,要求构建责任明确、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长期以来,人们对环境质量的指责或肯定,很大程度上是针对环保部门的。但在事实上,环保部门由于管辖权限、监督手段、人员配备等限制,对于涉及环境的情况掌控、问责监控往往力不从心。环境问题尤其是水环境问题,牵涉领域众多,可谓包罗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河长制”的出现,把地方党政领导推到了第一责任人的位置,让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自抓环保,有利于积极协调统筹环保、水利、发改、经贸、财政、规划、建设、国土、公安等多个部门都各有分工、各具使命,谁都不能在水环境治理上缺位,有效调动地方政府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的执政能力,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河长制的推行和落实,需要强化考核问责。根据不同江河湖伯存在的主要问题,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完善考核评估体系,将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紧密结合,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不仅包括河长信息和河湖概况信息,还应该包括河道整治信息,如整治方案、整治进度以及整治效果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同时,适当的时候补充实施“民间河段长”机制,不定期开展“公众满意度”调查,并将调查结果纳入考核评估体系,促进考核体系多元化。

  “河长制”还需形成全社会治水的良好氛围在环境问题上,“人人都是排污者”,但长期以来,我们却并没有树立“人人都是治污者”的理念。旁观、指责、讽刺、挖苦一度成为不良的社会风气。这种风气存在于社会普通群众中。“河长制”力求改变这种风气。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起来,最明显的是产业结构调整,沿河、沿湖的企业不得不放弃传统落后的生产方式,超标排污企业被关停,让有环保自觉的企业家主动寻求清洁生产方式。要壮大民间治水的信心和决心,号召专家学者、企事业从业人员、在校学生等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参与宣传保护环境,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河湖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进一步做好宣传舆论引导,提高全社会对河湖保护工作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让全社会参与水环境治理的氛围活跃起来。

江河湖泊是地球的血脉、生命的源泉、文明的摇篮,也是经济发展的基础。“河长制”的推行,离不开多方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随处可见“水皆缥碧、千丈见底”,江河湖泊都能永畅长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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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丹华校对:于川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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