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革铺设好通畅的法治轨道(2)

为改革铺设好通畅的法治轨道(2)

—— 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的体会

既改革又立法,实现改革与法治同步。法律通常是固化现存秩序的规则。与不断出现的新生事物相比,滞后性是法律固有的特征。改革往往需要冲破思想观念的束缚,打破利益固化的藩篱,突破发展的体制障碍。随着改革的深入,原有法律必然不能完全适应新的改革要求,甚至会阻碍改革,而新的法律制度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制定出来,由此形成了改革与法治的紧张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改革和法治的重要论断,本质上是强调两者同等重要、缺一不可。如果不全面深化改革,发展就缺乏动力,社会就没有活力;如果不全面依法治国,国家和社会就难以有序运行,治国理政就无从谈起。因此,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使改革因法治而得以顺利推进,使法治因改革而得以不断完善。现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胜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要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抓紧制定新法、修改旧法、善用授权和立法司法解释、综合运用法律法规和政策,针对不同的改革要求和改革举措,采取不同的法治方式,因地制宜,分类施治,做到法治与改革同步,发挥法治对改革的引领推动和支撑保障作用。

充分发挥法治对改革的引领推动作用。对于涉及法律法规变动的改革事项,通常的做法往往是先改革后立法,但这样容易造成改革与法治的脱节,形成“空挡期”。为实现立法与改革相衔接,充分发挥法治对改革的引领推动作用,要高度重视立法与改革的同步。涉及修改或者废止法律法规的重大改革决策,在作出改革决策的同时,要启动法律法规的修订或废止工作。涉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改革事项,通过修改或者废止相应地方性立法的方式进行改革,确保在法治的框架内推动改革,实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只有将改革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以法治的方式引领和推动改革,以刚性的制度管权限权,才能增强改革的合法性与权威性,顺利完成改革任务。

充分发挥法治对改革的支撑保障作用。一方面,改革的决策及落实最终需要法治的支撑保障。这就是说改革的具体措施要转化为法律制度安排,通过实施法律,从而落实改革的具体要求。另一方面,改革中出现的问题需要通过法治的方式加以解决。改革是对现有利益格局的调整。全面深化改革在破除体制机制障碍的同时,必然触及各种既得利益。只有通过法治的方式,才能有效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平衡各种利益关系。这就要求我们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发挥法治对于改革的支撑保障作用。

改革措施有先后顺序和轻重缓急之分,立法提供的支撑和保障也要有所区分。对于全方位改革和重大改革事项,要通过制定修改法律或者立法授权方式进行;对于局部改革和一般性改革事项,要通过制定修改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作出立法司法解释等方式进行;对于先在地方试点,尚不具备在全国推开的改革事项,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方式进行;对于机制改革和运行层面的改革事项,要通过制定指导意见等政策性文件推进。

改革是一项法定职责,必须积极履行。不改革就是不作为,不作为就要追责。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施工高峰期,是落实改革任务的攻坚期,抓谋划、抓统筹、抓落实的任务依然艰巨繁重。要按照既定的时间表、路线图,坚定不移把全面深化改革推向前进。由于改革涉及面广、触动地方部门的利益,形成改革共识本身就比较困难,推动落实改革举措更为不易。从一定意义上说,改革是一项法定职责,必须积极履行。因为,一旦改革方案出台,相关的法律支撑同步形成,此时的改革已经成为一项法定职责,所有改革的相关主体都有义务积极履行,不得推诿塞责,不能不作为,否则应当追责。为了保护改革者的热情,促进和支持改革,一些地方出台了容错和鼓励改革创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文件。如深圳市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在国内率先以地方性法规来促进改革;陕西省出台《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杭州市发布《关于建立党员干部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机制的实施办法》等。这些容错纠错机制说明,履行职责可能会出错,改革也可能失败,但不能不改革,法定职责必须为,只有积极履行改革职责,才能将各项改革举措落到实处。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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