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革铺设好通畅的法治轨道

为改革铺设好通畅的法治轨道

—— 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的体会

习近平总书记在“七一”重要讲话中指出:“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这一重要论断,是继2015年2月2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首次提出后的再强调。它深刻揭示了改革和法治的重要性及辩证统一关系,对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立新法定新规,解决新问题。面对改革中不断涌现的新生事物和各种新问题,原有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足,这就要求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比如,网络约车就是互联网时代产生的新生事物,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此无任何规定。但是,这种经营活动涉及公众交通安全与企业利益,政府不能视而不见,必须制定新的规则加以约束规范,更好地促进这一新生事物健康有序发展。2016年7月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联合制定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就是应对这一新生事物的法治举措。各地制定禁止电动车和平衡车上路的措施,也同样是在立新规。诸如此类的立法定规并非易事,因为新生事物在发展变化,一时难以看清发展走向,如果操之过急,未必切实可行,甚至可能扼杀新生事物;如果动之过缓,则可能造成“野蛮生长”而不可收拾。立法定规拿捏分寸很重要,认识新问题,判断新趋势是前提。

修旧法改旧规,适应新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放管服”改革就是典型的例子。针对政府职能错位,审批许可过多过滥,严重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力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取消和下放数百项行政审批事项。对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而言,这一改革是“伤筋动骨”式的改革,也是“有中生变”式的改革。各级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多数是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作出。但法律、法规所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律效力并不因简政放权的相关政策规定而消灭。因此,修旧法、改旧规,适应“放管服”改革新要求成为此轮改革的重要特点。2013年初至今为止,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修改与简政放权有关的法律57部,国务院分4次修改行政法规120部,废止行政法规3部。随着“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入,国务院还在继续修改或废止相关法规,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相关法律,做到了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改革与法治同步发展,实现了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的改革要求,有力促进了法治政府建设。

先授权再探索,积累新经验。对于那些创造性开拓性的改革,由于没有现成的法律依据,短期内又无法制定出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采用专项立法授权的方式,划定授权范围和期限,提出相关要求,积累经验,待条件成熟时再立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授权决定,基本上集中在各类缺乏立法依据、但又不得不做的创新领域,为创造性开拓性的改革提供法律支撑。如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中国(天津)、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有关问题的决定等。授权决定为改革提供了合法性依据,但没有确立具体行为规范,需要在改革过程中逐步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待相关制度趋于成熟时再修改或者制定法律,从而形成有效的法律保障。

释法律出新意,降低改革成本。解释法律是为了正确理解适用法律、明确法律具体含义的一种立法技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虽然解释法律也需要履行立法程序,但与制定新法或者修改法律相比,不仅立法成本低,而且在法律条文不变的情况下对法律内容作出解释,维护了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是支持改革的有效方式,应充分利用。比如,为了适应《公司法》修改及简政放权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对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认缴登记制的公司的适用范围问题作出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规定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较好解决了姓氏选择的法律适用问题。司法解释同样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针对司法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大量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出台了数十项司法解释文件,贯彻落实中央司法改革的各项指导意见,为及时公正审理相关案件提供了制度保障,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改革中真真切切地感受到了公平与正义。例如,为了推行立案登记制,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纠正错案,及时赔偿受害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是这种富有弹性的立法司法解释制度,避免了法律的僵化,适应了改革的法律需求,同时降低了改革成本。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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