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密法网,让电信诈骗无处遁形

织密法网,让电信诈骗无处遁形

20日,“两高一部”在北京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明确了达到相应数额标准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酌情从重处罚”的10种情形,其中包括“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等。(12月20日中国新闻网)

电信诈骗之害,毋庸多言。“两高一部”的此番联动,也正是在此背景之下。对相关法条稍有梳理,针对电信诈骗的司法动作,并非今日才有。基本法《刑法》针对诈骗罪就有专门的法条。与此次针对电信诈骗的司法解释,更可资比较的应是2011年有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在2011年的司法解释中,已经有针对电信诈骗的专门解释。在立案标准、酌情从严处理的情形、处罚标准等方面,与此次的意见,也是一脉相承的。有些方面甚至是完全一致的,比如在立案标准上。不过,有些细则还是有明显的变化,比如在从重处理的情形上,从原来的五条增加到十条,而且在顺序上有做调整,其中第一条由原来的“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调整为“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再比如,针对发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仍可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的”,在原先的发信息、打电话基础上,增加上“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内容。此外,根据此次司法解释,还统一了数额标准,此前各地是可以自行确定的。当然,最大的变化,在于有了针对电信诈骗的专门司法解释。

而所有的变化,最集中的特点就是,针对电信诈骗的特点,以及其严重危害性,进行“从严从重惩处”。这也是符合现代社会的运转逻辑的,法治是社会正常运作的保证,从更高层面讲,法治精神才能涵养现代社会文明。以一部专门针对电信诈骗的司法解释,或许在短期内并不能彻底根除电信诈骗的发生。但是,通过这样的顶层设计,无疑是织密了法律对电信诈骗的治理能力。在更长远来看,相关法条的织密,将让电信诈骗无处遁形。

当然,值得提醒的是,此前虽然没有针对电信诈骗专门的司法解释,但是,从基本法到此前的司法解释,相关法条并未缺席,为何仍让电信诈骗作恶多端呢?除了司法解释效力本身的限制外,在执行上,是否存在漏洞呢?

徒法不足以行,法网的织密,除了法条的建设上,更重要的,还是在严苛的执法上。唯有如此,电信诈骗的治理,才是值得期待的。

责任编辑:刘佳星校对:吴成玲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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